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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论”语境下的居住权适用
——兼评《民法典》物权编第十四章

2021-12-02马文静

新疆财经大学学报 2021年1期

马文静

(中央财经大学,北京100081)

居住权制度滥觞于罗马法,缘起于人役权,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中一般都规定有居住权,在内容上多是对传统罗马法居住权制度的批判性继承,各国法律规定的居住权内容大多体现为对弱者居住权益的保障。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人们对居住权制度功能的认识逐渐深化,从保障性的社会性居住权拓展至投资性居住权。比如德国民法典中就规定有分时居住制度,英国和美国的相关法律中规定有终身地产制度等,这些都是居住权突破人役权属性走向投资性居住权的创新表现①分时居住制度是早期居住权不断发展的产物,并在被纳入德国民法典的《分时段居住法》中有明确规定。分时居住制度后来发展为欧洲普遍流行的分时度假模式,指在多年中固定的某一期间,使用权的享有者拥有对某一住宿单位占有使用的权益,并可转让、继承、交换该种使用权益。美国终生地产权是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产生,是特定人在其生存空间内对特定财产享有所有权,而当该特定人死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条件出现时则该所有权即终止的一种法律制度,其在实践中通常被作为一种地产安排来运用,如律师会给老年所有权人起草一份转让房屋所有权给其子女但保留其对房产终生地产权的契约。。

居住权的设立在我国一直存在争议,支持和反对两种声音长期存在。支持者认为,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的设立有利于弥补现行不动产所有权、租赁权二元权利体系的缺失,为权利人提供更为多样的制度选择,有利于提高不动产的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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