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特赦未成年罪犯的宪法实施及完善
2021-12-02余源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余 源
(南京审计大学,南京 210000)
0 引言
为了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体现依法治国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国家主席习近平于2019年6月29日发布了针对九类罪犯的特赦令,其中第七类对象就是未成年罪犯。未成年罪犯相对于成年罪犯来说,犯罪动机大多单纯,在经历一定时间的改造和教育之后,向善可能性很大,而刑罚处罚的最终目标就是帮助犯罪分子改过自新、重新做人。我国的特赦制度正好可以促使未成年罪犯提前出狱,是依宪治国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宪法的法治原则和基本人权原则。只有解决未成年罪犯特赦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完善我国的特赦制度,才能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1 赦免制度的历史和宪法渊源
在中国古代,赦免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原则之一。统治者通常实行赦免来德治天下,实现统治需要。随着历史的演进,赦免的对象、内容不断得到丰富和发展。近现代中国和外国的宪法中都出现了特赦的规定,由此可见特赦制度的宪法地位。
1.1 我国赦免制度的历史渊源
关于中国古代的赦免制度,《尚书·舜典》中记载了“眚灾肆赦[1]”,《周礼》中则有“八议”制度、“三刺”、“三宥”和“三赦”之法的相关记载,其中“一赦曰幼弱”,《唐律疏议》中出现了十岁以下“常赦所不原”的特别规定,《大明律·名例律》中也专门列出了符合“常赦所不原”情形的犯罪,清代统治者则对赦免的范围进行了大量限制,扩展了“常赦所不原”的范围,程序也更加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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