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领域个人健康信息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2021-12-02杨朝晖
医学与哲学 2021年22期
杨朝晖
大数据时代医疗健康产业蓬勃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支撑体系的构建促进了全民健康信息共享应用,个人健康信息也被赋予了增进社会整体福利的公共属性。个人健康信息经过共享与挖掘,有望提升免疫规划、网络直报管理力、风险预警响应、卫生保健服务等公共卫生服务的质量。但具体至公共卫生领域,我国现行适用于个人健康信息处理监管的法律规制有待进一步完善。本文拟通过分析域外公共卫生领域个人健康信息保护相关法制建设情况,为我国相关法律规制后续完善提供借鉴。
1 我国公共卫生领域个人健康信息保护法律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八条规定,信息处理者处理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个人信息,无需获得信息主体的同意。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六条规定维护公共利益属于个人信息合理使用情形,以充分发挥个人信息的社会治理价值,其中,合理使用情形包括合理处理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上述条款对未获得信息主体同意的个人健康信息处理条件作了原则性规定,一是允许维护公共利益而处理个人健康信息,二是出于研究或商业目的对个人健康信息去标识化处理后再进行利用或合理处理个人已公开的信息。《民法典》为后续法律法规的制定确定了立法方向,但具体至公共卫生领域,后续法律法规亟需对以下方面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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