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约束预嘱的伦理审视与法律因应*
2021-12-02陈北冬石茂生
医学与哲学 2021年22期
陈北冬 石茂生
有时,我们确信在未来何者为善,却难保向善而往。在这种情况下,诉诸他人确保的自我约束安排是有价值的。根据《奥德赛》中的传说,尤利西斯为了抵抗海妖歌曲的诱惑,命令水手将其缚于桅杆以免失控;尽管如此,当其听到海妖歌声后仍陷入迷津、央求松绑;按照事先约定,水手反而将其绑得更紧,直至驶离魔域[1]。在自我约束安排下,委托方A通过与受托方B事先约定,授权B在未来特定条件下对A进行一定约束,以达致对A有利的目的[2]。类似安排在诸多生活场景中都有适用价值,尤其在复发性精神障碍医疗情景中,其对于患者自主规划未来治疗更是有着特殊作用。在精神医疗场景中,该模式更多被西方学者视为患者预嘱的特殊形式,又被称为自我约束预嘱[3]。试想这样一个双相情感障碍患者:在缓解期,其意识到自己病情复发的后果,诉诸医师在未来约束自己,而医师无法对此承诺;当复发期来临,其骚扰四邻、耗尽家财,驳回所有治疗建议;尽管如此,仍未达至强制医疗标准。此情景下,自我约束预嘱的优势似乎很容易得到突显:非刑强制医疗程序通常在精神障碍晚期方可启动,在此时患者的生活往往已被严重影响,错失了最好治愈机会,而自我约束预嘱可使医疗介入提前、减少治疗时间和成本、增加开放环境愈疗机会[4]。总体上,支持者认为自我约束预嘱便于医方在患者达到强制医疗标准前介入治疗,并具有相当多的附带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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