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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与路径: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探析

2021-12-02李亚南孙曙生

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效应经济

李亚南,孙曙生

(中共江苏省委党校,江苏 南京 210009)

一、 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及网络信息技术的日趋成熟,平台经济逐渐成为我国市场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平台企业也成为平台经济发展中最为重要的主体。但由于平台经济发展初期我国相关监管持“包容审慎”的态度,以及平台经济相关领域立法政策的滞后性,使得平台经济在快速崛起为人们带来福祉和便捷的同时,也引发了“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垄断问题,扰乱了我国市场经济的有序竞争,也在无形中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规制平台经济的垄断行为,一方面,国家不断完善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的立法与政策:2020年12月11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认定等方面法律规范,提升监管能力;2021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印发《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8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强调要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监管力度;11月18日,国家反垄断局正式挂牌成立。另一方面,监管部门不断加强对平台经济的反垄断力度:2021年4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阿里巴巴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罚款182.28亿元;7月24日,对腾讯公司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罚款50万元;10月8日,对美团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罚款34.42亿元。以上种种表明,我国对平台经济的反垄断规制正由“包容审慎”向“强监管”转变。

本文通过结合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规制发展,总结当前在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规则存在的问题和困境,构建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的突破路径,使平台经济能够有序发展,保护市场竞争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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