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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野下土地经营权的形成机制与抵押制度

2021-12-02邢旭婵

农村实用技术 2021年8期
关键词:抵押

邢旭婵

(河北经贸大学,河北 石家庄 050061)

1 土地经营权的性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我国目前新召开的十九大提出的大力发展农村农业的战略,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我国目前农村的土地权利有农村土地所有权,农村土地承包权和农村土地经营权。从权能内容上,用益物权和租赁制度有着高度的相似性。简而言之,不论在农村土地上设置用益物权还是租赁债权都可以保障权利人对土地的物权权利。由此也可得出,在学术界对于土地经营权性质的认定有着学术争议,主要包括“物权说”和“债权说”两种观点。从法条分析出发,首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出租、转包、入股为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主要方式。其中入股作为出资形式可以将相关权利进行出资,如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都可以进行出资。《民法典》中关于用益物权的规定,用益物权是物权,能够给权利人带来利益,土地经营权源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以,我认为土地经营权的性质是用益物权。

2 土地经营权的设立

我国相关法律关于土地经营权的设立合同问题尤其注重合同主体和名称。关于合同主体,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出台前,合同主体形式多种多样,在实践中存在着较大差距。并且要求受让方必须具备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提高了受让方的资格审查的准入门槛。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合同名称,最新的民法典的颁布对农村土地经营权设立合同的规定增加了新的规定,仍然使用流转合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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