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提出命令的扩张式设计
——与调查令制度整合
2021-12-01施觊文
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4期
关键词:制度
施觊文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民事诉讼中的辩论主义和证明责任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于己有利之事实并提供证据证明己方事实主张,否则即被要求承担诉讼中的不利后果。但我国目前存在大量现代型诉讼,证据结构性偏在问题突出。[1]负担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难以获取他方所持有的、能够证明己方事实主张的证据,他方当事人出于利己心态,往往不会主动开示于己不利的证据,这就导致承担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必须承受其请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的后果。此外,发现真实是每一个国家民事诉讼的价值追求。[2]证据结构性偏在情况往往会扭曲法院对于真实的发现,使得法院裁判无法建立在充分事实认定的基础之上而丧失其正当性。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渠道包括当事人自行取证、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或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调查令、证据保全等制度。由于我国社会公众缺乏协助取证的意识[3],当事人自行调查取证往往面临被调查人拒绝协助配合的困境,缺乏强制力。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或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虽然有法院强制力作为后盾,但面临程序保障不足的现实。调查令制度由于缺乏统一的中央法规,各地立法不一,缺乏对被调查对象拒不配合的责罚后果,与当事人自行调查取证一样缺乏强制力;而证据保全制度并非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手段,仅仅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作为固定证据的一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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