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视野下售后回租性质及其效力
2021-12-01韩俊
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4期
关键词:融资
韩 俊
(苏州大学,江苏 苏州 215006)
中国现代融资租赁起源于改革开放时期,在经历了试探摸索、盲目扩张、优化整合等三个阶段后,自2007年以来融资租赁产业规模迅速扩张,逐步成为金融产业支柱之一。然而对比中国与欧美国家的融资租赁行业结构,可以发现中国的融资租赁行业以售后回租为主要业务类型,在内资租赁行业占比甚至达到80%。[1]这种畸形业务结构的根源在于目前国内融资租赁企业专业化程度较低,营利方式高度依赖利差收益(租赁公司融资成本与租赁业务利润之差),因而也被称为“影子银行”。[2]银监会2014年颁布实施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明确了售后回租的定义,并进一步认定其为融资租赁。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其颁布的《融资租赁司法解释》中亦要求司法机关在涉及售后回租合同纠纷中不能仅以出租人与售卖人为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此后,在金融实务与司法实践中均将售后回租视为融资租赁,并直接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融资租赁的规范。然而最新实施的《民法典》在对融资租赁章节规范予以修改的同时删除了原草案中关于售后回租的条款。在近年来民间借贷监管愈发强化的背景下,售后回租从生产需要转向消费,部分非金融机构与个人利用其融资外观作为逃避监管规避风险的手段,由此引发的纠纷逐年激增。在《民法典》将售后回租删除出融资租赁章节背景下,如何重新认定售后回租合同的性质,区分其与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关系,进一步明确其效力成为当前司法实务的现实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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