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纠纷中归责原则和减免责任规则的适用
2021-12-01陈小华
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4期
关键词:管理
陈小华
(柳州工学院,广西 柳州 545616)
在侵权纠纷中,要认定行为人的责任,首先要根据侵权行为人的侵权类型,确定归责原则。我国《民法典》只规定了过错归责原则和无过错归责原则,由于过错归责原则中有一种特殊归责原则,即过错推定归责原则,因而在司法实务中会出现适用归责原则的错误现象,从而导致过失相抵规则或免责规则的滥用。依据《民法典》第1178条的规定,民法典或者其他法律对于行为人不用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行为人责任的情形另有规定的,就要优先适用这些规定。[1]P449《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三章后面各章节条款均是有关侵权的特别法律条款,应当优先适用。为了厘清法律条款之间的逻辑关系,需要把握过错推定归责原则与无过错归责原则的构成要件、免责事由、减轻或免除责任的不同情形、适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和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的几种特殊侵权类型等问题。
一、 两种归责原则的构成要件
《民法典》第1165条第二款规定的是过错推定归责原则,其属于过错归责原则,是过错归责的一种特殊情形。归责原则作为侵权责任法律体系的核心,是处理侵权纠纷的前提。绝大多数学者“坚持了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的二元化的归责体系”[2]P16,立法者才把过错推定归责原则放在过错归责原则的法律条文里,即《民法典》第1165条。
过错推定归责的侵权构成要件与过错归责的构成要件是一样的,即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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