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心理服务体系构建视角下的辽宁省民事调解制度研究
2021-12-01王穗宁宫子媛
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 2021年9期
关键词:心理
王穗宁,宫子媛
(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 110136)
一、问题的提出
2017 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这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讨论,社会心理服务不同于心理健康服务,对社会心理服务体系的建设不仅包括专业人士对社会发起的“社会咨询”,更在于涉及心理调解的非专业人士(如工会、人事、民事调解、上访接待等人员)在考虑维护社会群体或个体心理健康的思维下开展工作。辛自强教授认为社会心理服务的目的与定位不是治病救人,而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正面开展心理建设,促进社会的“善治”,解决社会心态问题,进行社会心理建设。[1]因此,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是现代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而在调解制度中加强心理疏导,做好人文关怀更是加强社会心理服务建设的一个方面。
作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的重要一环,民事调解若想取得成功,必须契合当事人心理。因为民事纠纷的解决是一项以“人”为核心的活动。纠纷的解决不仅与调解结果的客观性有关,也与当事人的主观感受息息相关。在民事纠纷解决过程中,当事人的社交能力、文化素质、表达能力、思辨能力、身份地位、经济条件等一系列外在因素都会影响当事人的心理,表现出不同的心理诉求与情感倾向,进而影响当事人的态度和行为。由于当事人的心理具有相对独立性,因此如果不能保证调解结果与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相一致,使调解结果得到当事人的接受和信服,那么当事人就会选择诉讼方式以寻求民事纠纷的进一步解决,造成民事纠纷解决效率降低、司法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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