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农作物种子纠纷案件的调解与处理
2021-12-01常国琴杨菊仙
云南农业 2021年10期
常国琴,杨菊仙
(镇雄县种子管理站,云南镇雄 657200)
2007年种子体制改革后,镇雄县农作物种子经营者发展迅猛,直至目前,全县大小种子经销商达100余家,经营能力和水平参差不齐。如何提高种子质量,保障用种安全,切实减少纠纷案件,对种子市场监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农作物种子纠纷的种类
(一)种子质量达不到国家规范化标准
种子质量指标必须标注的主要是纯度、水分、发芽率、净度四大指标,是种子包装必须标注和生产商必须保证的质量标准。镇雄县由水分、净度引发的纠纷基本没有,主要是发芽率和纯度达不到国家规范化的最低标注标准引发纠纷。以玉米种子为例,近些年出现的质量纠纷案件主要体现在发芽率低(多数低于85%,甚至有的品种低于75%);其次是纯度不达标,主要原因是亲本纯度低、生产隔离不到位、去杂及母本去雄不彻底等。以上两类种子之所以流向市场,主要是受利益的驱使,特别是在种子缺口大的年份,因种价高、利润高,不良企业就会挺而走险,把这类种子抛向市场,从而导致质量问题,引发群众集体投诉。
(二)种子标签、标识、名称不规范
部分种子企业标签标注内容不全面,更有甚者审定品种名称与包装品种名称不相符,或标新立异在原审定品种名称前加“新”“超”等字样。
(三)非种子质量原因
1. 冻害、冷害、干旱等自然灾害。镇雄县极端天气突出,“倒春寒”“八月低温”常年出现,造成种子出苗困难,植株出现早衰现象,多数农户“怪罪”到种子上,从而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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