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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电子存证问题研究

2021-12-01郑翊君河南大学法学院

营销界 2021年4期

郑翊君(河南大学法学院)

■ 电子证据司法应用现状

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通过互联网人们得以实现购物、社交等物质与精神需求,互联网所形成的电子数据成为构建人际关系的重要因素,在各类纠纷的解决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目前,我国三大诉讼法均将“电子数据”作为新型证据纳入法律条款,其在司法实践中也日益频繁出现。电子数据在作为证据时与实践中通称的电子证据差异微小,学界目前也未将二者作明显区分,因此,下文统一使用“电子证据”进行表述。

尽管电子证据的应用是目前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大势所趋,但其固有的诸多弊端制约着电子证据的进一步发展。首先,电子证据具有脆弱性。与传统的书证、物证不同,电子证据从存证到取证的全过程都依托于网络技术,极易因操作不当而损毁,具有一定的技术要求。其次,电子证据具有易篡改性。通过现有技术伪造电子证据并非难事,而法院通常并不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进行鉴定。以微信聊天记录为例,通过截屏或录屏保存下来的聊天记录无法直接从外观判断其是否被篡改,当电子证据在质证环节受到对方质疑时,需要追溯聊天记录存储服务器中的原始信息才能对其真实性作出确认,而这项技术只能由专业人士进行操作,因此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的采信率较低,即使采信法院也往往仅将其作为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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