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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法总则规定的虚假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

2021-12-01

时代人物 2021年33期
关键词:民事法律法律效力总则

周 丹

(黑龙江丹玥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157000)

我国《民法总则》首次对虚假民事法律行为做出了效力适用范围的确定,虚假民事法律行为属于通谋虚假行为,其与真意保留之间的区别在于有两个以上的行为主体,并不属于单独的虚假意思表示,而是在两个及以上行为人通谋的基础上做出的虚假民事法律行为,并且此行为与隐藏民事法律行为有显著区别,其中并未隐藏其他法律行为。司法实践实施中,需要基于虚假民行法律行为内涵及特点的把握,在此基础上合理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行为,并应依据法律规则合法性处置虚假民事法律行为,因而需要了解虚假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相关内容。

虚假民事法律行为及其特征分析

虚假民事法律行为的内涵

属于通谋的虚假行为。真意保留是与虚假民事法律行为相对应的行为,表意人在知晓真实意思的基础上刻意对真实意思进行隐瞒,以其他意思进行表述的行为属于真意保留。与之相比,虚假民事法律行为与之较为相似,但真意保留属于一个表意人所实施的虚假意思表示行为,而虚假民事法律行为的实施必须要有两个或多个主体,既要有行为人,也要有相对人,只有一人实施行为的真意保留并不存在通谋,这是一种单独进行虚假意思表示的行为。而虚假民事法律行为则是由两个或多个表意人在通谋的基础上所实施的共同性虚假意思表示,属于双方或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不同于隐藏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或相对人做出的意思表示与真意并不一致,但在虚假意思表示中隐藏了真实民事法律行为,即除了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之外还有其他法律行为潜藏,这便属于隐藏民事法律行为。而虚假民事法律行为与其之间有着极为显著的区别,其中并不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是其意思表示并不符合行为人的真意。

虚假民事法律行为的特点

虚假民事法律行为是在行为人、相对人通谋的基础上,利用虚假意思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表述的法律行为。此种法律行为有三方面特点:

行为人包含双方当事人。与只有一方当事人的真意保留相比,虚假行为有两个实施主体,既有行为人,也有相对人。

存在双方通谋。双方当事人共同通谋行为,只有两方均以虚假意思表示方可构成虚假民事法律行为,只有一方做出虚假行为的应划归到真意保留范畴。

不隐藏其他民事法律行为。虚假民事法律中没有其他实质性的民事法律行为涵盖其中,这是其与隐藏民事法律行为的主要区别所在。

虚假民事法律行为构成的必要条件

具备两方以上表意人

虚假民事法律行为,要求存在两方或多方当事人,并且兼具行为人与相对人。即虚假民事法律行为的表意人要有两方及以上,若只有一个表意人做出了虚伪意思表示,并不属于虚假意思表示,只有在双方均为表意人的基础上,并且共同做出了虚假的意思表示才可判定为虚假民事法律行为。若是表意人为三方,三方共同做出虚假意思表示,也应划归到虚假民事法律行为的范畴。

意思表示并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作为民事法律行为要素之一的意思表示涵盖三方面含义,一是动机意识,二是效果意思,三是表示行为。

动机意思。动机意识是效果意思产生的前提,没有实际法律意义,因此并不属于意思表示的主要构成要素,不论当事人的动机意思如何,只有在效果意思与表示行为不相吻合的基础上,存在偏离实际、虚假性的表示行为,才可判定为虚假民事法律行为。

效果意思。效果意思应也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内心效果意思,其指代的是行为人内心意欲发生的法律效果意思,二是表示效果意思,则是基于书面或口头表示行为分析后得出的行为人的真实意思。双方当事人的内心效果意思表示并不一致,是虚假民事法律构成的基本要件。

表示行为。表示行为是指以书面或口头等多种形式外化意思而使他人了解的行为,在效果意思与表示行为一致的情况下,意思表示是真实的,若二者不相符,则会导致意思表示不一致或不自由现象的发生。虚假民事法律行为中,存在表示行为与效果意思不相符的情况,意味着表意人内心效果意思出现了不一致情况,因而应属于真意保留。然而,表示上的效果意思应与表示行为具有一致性,若是二者不一致,将可看出意思表示的不真实性,其他人也不会相信此种行为,因此,虚假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中,效果意思必须与表示行为相符。总体而言,要在表示行为与内心效果意思、表示效果及内心效果意思均不一致的情况下,才可构成虚假民事法律行为,表意人的书面或口头表示行为所产生的效果意思要与其内心效果意思并不相同。

虚假意思表示以通谋为基础

通谋的存在是虚假民事法律行为的第三个必备要素,通谋是指双方当事人为实现意思而做出的谋议行为,简单来讲,通谋是指双方共同谋划,或是双方中一方并未参与谋划,但知晓对方的策划内容。《民法总则》修订过程中,逐步将以往的串通调整为通谋,意味着通谋是虚假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之一。司法实践中,通谋要件是否具备的判定要以行为人及相对人之间是否存在作假合意作为判定标准。若为双方共同谋划,具备虚假意思表示合意属于通谋;双方中由一方谋划,另一方并未参与但知晓其谋划内容,便形成了虚假意思表示合意,这也属于通谋。双方清楚对方虚假效果意思,并共同完成了意思表示,也可视为相互通谋。

若有第三人认为表意人与相对人存在通谋事实,认定二者通过虚假意思表示进行了民事法律行为实施,则应由第三人提供相应证据,在虚假意思表示构成要素证明的基础上,判定行为人及相对人构成了虚假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的虚假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

虚假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认定

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具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民法总则》规定,虚假民事法律行为可认定为不具法律效力。关于此无效效果是绝对还是相对,相关学者一直存在争议。然而笔者的观点是,法律所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应当属于绝对无效。相对无效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具备可撤销性,若对这一行为进行了撤销,则民事法律行为不再具备法律效力,若未被撤销,则说明此法律行为是有效的。而根据《民法总则》第146条规定,虚假民事法律行为并不属于相对无效,而是应划归到绝对无效的范畴,其涵盖四方面内容:

行为人与相对人通谋的情况。当事人存在通谋,并共同进行了虚伪意思表示,则此表示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具备法律效力。若行为人与相对人在通谋的基础上通过虚假的意思表示进行物权抵押,可判定此抵押权不具法律效力,可由物品所有权人提出主张,注销对所做出的抵押权登记。

第三人知道或应知道的情况。第三人对行为人与相对人的虚假民事法律行为知道或应该知道,可适用《民法总则》中虚假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可将之判定为无效行为。知道的涵义是已知、明知,而应该知道,是指以第三人的经验、所处身份,通过其对行为人及相对人的行为特征分析可分辨出其所做出的应为虚假表述,可将之判定为无效行为。

第三人知道但并不反对的情况。对于行为人及相对人的虚假民事法律行为,第三人知道的情况下,未针对这一行为提出反对意见,此种情况也适用《民法总则》中的虚假民事法律行为规定,可将此行为判定为虚假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其行为不具法律效力。

第三人不知道的情况。第三人对行为人及相对人的虚假民事法律行为并不知情,但第三人应当知情却因某种过失而未能知情时,并不属于善意行为,第三人不可主张虚假民事法律行为具备法律效力,不得对抗虚假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一结果。

虚假民事法律行为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关于善意取得规定内容的分析。《民法总则》中本来做出了行为人与相对人的虚假民事法律行为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定,但因第五次人大代表会议中,有代表认为此内容与《物权法》第106条中有关善意取得相关规定存在冲突,后将此规定取消。然而《民法总则》第146条第1款并不是对善意取得进行规定,而是对善意第三人的一项保护性规定:

若是行为人及相对人所做出的虚假民事法律行为对第三人利益有所侵害,则可依据此规定判定此民事法律行为不具法律效力。若是第三人对其虚假意思表示并不知情,并且认为此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属于有效行为,则可判定其具备法律效力。若是第三人在构成善意的基础上,还获得了虚假民事法律行为的客体物,对此物的所有权进行主张的情况下,才符合《物权法》第106条与善意取得相关的规定。因此,这两项法规所述问题并不一致,在证据并不充分、也未接纳提出质疑的人大代表的修改建议的前提下不应将此规定删除。

虚假民事法律行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行为人及相对人的虚假民事法律行为与第三人有所关联,且第三人构成善意,并且其之前并不知晓二者的虚假意思表示,在第三方并不存在过失的情况下,若第三人认为此民事法律行为应该属于有效行为,行为人及相对人认为自己做出的是虚假意思表示,因而认定此行为应属于无效行为时,应以善意第三人的主张为准,行为人及相对人的主张不得以之对抗,应认定行为人及相对人的虚假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有效的,不能提出无效主张或可撤销主张。

已登记的虚假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认定

《民法总则》中未针对已登记的虚假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具备法律效力,也未针对其效力认定程序进行明确。笔者认为,即便虚假民事法律行为已登记确认,但因其属于虚假意思表示,因而也应适用于《民法总则》中的虚假民事法律行为,应将之判定为无效。实践中发现,存在为购买二套住房而夫妻双方办理假离婚,待购房后再恢复婚姻关系的行为,二者假离婚这一情况属于虚假法律行为通谋,应依照《民法总则》中146判定为其离婚行为属于无效行为。若夫妻双方在未恢复婚姻的情况与若与他人再婚,则构成了欺诈,因此,权利人应可依照《民法总则》中146、148条规定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也就是说,经过登记的物权行为、身份行为或其他行为,是行为人与相对人通过虚假意思表示所实施的,都属于虚假民事法律行为,应对其物权变动或身份关系改变判定为无效,将之前所做登记进行撤消。

作为有关虚假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范性律法,行为人两人以上、存在通谋、不潜藏其他真实民事法律行为是虚假民事法律行为的三个重要构成要素。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具法律效力,且虚假民事法律行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并且已登记的虚假民事法律行为判定也适用于《民法总则》中虚假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也应将之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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