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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下乡、私人关系与村庄秩序
——以T村绿化工程承包权竞争为例

2021-12-01艳,沈

关键词:镇政府公共资源村支书

王 艳,沈 毅

(1.河海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南京 211100; 2.南京大学 社会学院,南京 210023)

一、问题的提出

农村税费取消使亿万农民受惠,但同时也带来了乡村财政困境和农村公共品的供给短缺,为此,国家对农村开启了反哺战略,由之前的资源汲取转为资源输入,资源输入通常以项目的形式到达最终端的农村。学界普遍认为资源输入可以有效解决“三农”问题,然而,在实地调研中却发现,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显著改善,但乡村社会却没有变得更加有序。主要表现为:(1)项目进村的治理效果偏离了当初的政策初衷。如折晓叶等通过考察项目运行过程中的分级制度逻辑,发现村庄在项目竞争中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分化[1]。周飞舟研究则发现财政资金的专项化造成了“公共财政覆盖县城”而非反哺农村的结果[2]。渠敬东指出项目制引发了基层集体债务,使基层社会不再以集体所有、各种亲属和熟人连带等传统社会资源作为社会整合基础,而是逐渐转换为错综复杂的债务网络,由此破坏了成员间的社会性合约,最终导致基层社会的解体和重组[3]。李祖佩在中部农业型地区Y镇的调研发现,乡村混混等灰色势力介入乡村治理组织并与其形成利益共谋,从中占有了国家自上而下的惠农政策资源和地方发展成果,导致基层治理合法性丧失[4]。(2)国家的下乡资源并没有实现预期的政治效果。耿羽通过对灰黑势力在洋镇Y村的小城镇建设中四处强取豪夺的事例分析,发现国家向农村分配的大量资源中很大一部分被基层政权和灰黑势力以合谋的形式攫取,资源分配没有引起相应的治理效果[5]。王海娟等从下乡资源的分配和使用逻辑来考察新时期国家与农民的关系时,发现乡村社会在项目资源的分配和落地环节中形成了结构化的利益分配模式,并吞噬了大量国家资源,导致基层治理内卷化[6]。陈峰认为,当前乡村社会对下乡资源无法有效承接,基层组织的消极作为和难以作为以及富人和灰黑势力主政后的摆平式“积极”治理导致国家公共资源耗损,基层组织的权威和合法性进一步下降[7]。刘建平等从基层政府与乡村社会的互动过程对资源下乡背景下的“最后一公里”困境进行分析,发现资源下乡引诱无主体村庄的乡村治理异化为向上负责、对内脱离的状态[8]。李祖佩研究发现在国家资源下乡过程中,技术治理逻辑的单向度推进导致村庄社会规则出现规则不及和规则不适。村庄社会规则既难以平缓基层政府意志与村庄社会公共意志之间的张力,又无法对村庄社会内部成员在国家资源下乡过程中的谋利行为形成有效规制[9]。肖龙对项目进村中村干部角色及村庄治理型态进行调查分析得出,项目进村中村干部角色在国家“代理人”与村庄“当家人”的制度角色定位中出现了变异或偏移,呈现出四种干部行为类型和四种村庄治理形态[10]。刘锐基于东部沿海发达农村的田野调查,发现在利益密集涌现的背景下,政府建立起行政吸纳社会的体制,保证了村庄权力结构的稳定,但也带来了政治权力沦为纯粹的供给服务,单向的福利分配潜藏着政治整合危机的意外后果[11]。

以上学者的研究表明,国家以项目的形式向农村输入资源增加对农村公共品和公共服务供给的同时,也产生了诸多意外后果。对意外后果的归因,涉及到项目治理组织间的运作机制、专项资金的分配体制、乡村财政困境和治权弱化、无主体的村庄社会、村庄社会规则功能发挥缺失、乡土社会中公共空间的缺失、基层政府压力与自利表达等因素,进而关注到了资源下乡对村庄社会关系网络和村落团结的重要影响。马良灿从系统论视角,对当前学术界关于项目治村的研究成果和学术观点进行系统梳理,发现无论是从组织治理视角还是从村庄治理视角,两者均关注的是治理主体及其多元主体间的行动逻辑、权力利益博弈关系与治理结构,而对治理主体所遵循的实践规则即“项目进村何以运行”并未给予深入讨论[12]。以上研究中虽然有些研究关注到了项目进入村庄后所产生的下乡资源分配不公、下乡资源分配过程的“单向度”以及下乡资源使用低效率等问题,并从体制和制度的视角分析项目在村庄的运行机制。但是,该视角忽视了项目在村庄运行中各利益主体的行为逻辑及其相互间的互动过程对项目运行效果的影响。

本文基于村庄内部的视角,主要从乡村精英在公共项目竞标中的行为逻辑和互动过程,来考察项目进村引发的村庄内部社会矛盾的意外后果。并从基层权力约束与公共资源分配机制探讨项目进村带来的治理效果偏离的原因。笔者于2017年5月至2019年11月,在西北的一个生态移民示范村T村进行了4次为期近5个月的田野调查。和当地的一名小学教师一起对村干部、乡村精英、普通村民和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等60余人进行访谈,重点通过深度访谈及观察法获取了相关研究资料。研究发现,国家下乡项目——村庄绿化工程承包权的竞争是较好的研究案例。通过分析村民与村支书关于承包权的博弈过程,考察项目进入微观村庄的实践形态,从中展现了乡村精英在公共项目竞标的利益博弈中所遵循的行动逻辑、公共资源分配规则及其对村庄秩序的重要影响。本文案例的生态移民示范村比普通村庄拥有更多的项目资源,从中可以观察到其他与项目进村有关的基层治理事件,有助于更全面、更深入地了解资源下乡的实践逻辑及整体的村庄样态。

二、村庄背景与案例经过

T村位于西北X市(属于县级市)Q镇,是5年前由山区中的湾村、解村、梁村和谷村搬迁合并而成的一个移民新村(1)按照学术惯例,本文对地名、村名、人名和公司名称都进行了匿名化处理。。合并后的村庄有70%的人口同属白姓,是一个宗族。T村有1名包村干部、7名村委会成员。包村干部姓马,是镇政府的一名工作人员,通常称为T村第一书记。在2017年2月初的村党支委选举中,村庄各势力之间竞争激烈。作为前任村主任的白奇勋,最后在第一书记的支持下当选为村支书。最终,村委会成员按合并前4个村庄的人数由多至少分配为3名来自湾村、2名来自解村、2名来自梁村、其中6名是白姓,1名是马姓。新一届村两委班子产生后,一直没有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村两委的公章沿袭着上一届班子的习惯一直在村会计马乐杰手中。村会计马乐杰的连任是村支书白奇勋指定的,因此村会计与村支书的关系更为密切。本届的村主任白匡兴为了村两委班子的团结,对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职权划分并不过多计较。村里几乎所有的文件都是村支书白奇勋签名,盖的章也几乎都是村党支部的章。镇政府通知事情也几乎都是找村支书,村委会及村主任的权力被弱化。

与此同时,移民搬迁使村民的生计方式发生了根本变化。由务农、养殖转为务工。搬迁后的住宅采取抓阄的方式随机分配,打散了原来的居住格局,亲属关系、邻里关系在务工机会的竞争和居住格局的变化下开始渐趋松散,生活方式、交往方式的变化以及各种利益之争也加速了传统社会纽带的消解。当前村民的宗族意识、地缘意识只有在村庄的利益竞争和冲突事件中才会被激活,总体而言,人际关系不可避免地趋向于原子化,用村民的话说就是“搬来后,人与人之间生分了”。T村耕地全部流转给了农业公司,加之当地务工机会少,村民对移民后的生活境况一直不满意,尤其是被劳动力市场所排斥的40~60岁的人群最为不满。上有老下有小又正处在家庭经济负担最重时期,焦虑和不安使这部分人频繁去镇政府反映生活困难问题,T村成了当地最难治理的“问题村”。

T村的问题让镇政府意识到,需要有能力的人来担任村干部,村支书白奇勋成为镇政府的理想人选。为了让村支书有效配合镇政府对T村的治理,镇政府将政府在T村的一些公共工程交给白奇勋进行支配,如每年有6.249万元承包管护费的村庄绿化工程。这让其他村民非常不满,以白幸宗为首的湾村5个合伙人率先向村支书承包的村庄绿化工程发起挑战。村支书白奇勋是解村人,2017年时46岁,当村干部有11年时间。他通过在村里开商店以及承包政府在村庄的基础设施工程,率先成为移民后村里的有钱人。与支书关系密切的白匡辉是梁村人,他是村民口中的“狠人”,村民都怕他,因承接过一条公路的修建赚了不少钱,他后来不在村里居住却总插手村庄事务,从而与一些普通村民的关系比较紧张。白幸宗是湾村人,2017年60岁,没上过学但头脑灵活,刚搬来T村花了5万元买了辆私家车跑客运,不想才半年就出了车祸,事故责任在对方,但对方躲了起来,至今没有获得赔偿。白幸宗的儿子近年在建筑工地打工时头部受伤,丧失了劳动力。儿子已婚并有7个子女,前5个都是女儿,一家9口人仅靠妻子1人打零工养活,儿子一家人的生活陷入困境。白幸宗有着资助儿子家庭的生活压力,所以带头与村支书竞争绿化工程的承包权。

(一)村民从争取合作到逼村支书让步

白幸宗等人首先向村支书表达了他们想承包绿化工程的主张,认为村庄绿化工程是政府在T村的一项公共工程,该工程的承包权应该面向全村公平竞标,并提议承包权应该在合并前的4个村之间轮流。支书认为这只是他们5个人的想法,并不是大多数村民的意见。之后白幸宗等人又多次找到支书商议,并愿意将支书的灌溉车按折旧价买过来,不想又被村支书拒绝。

当私下协商解决失败后,白幸宗等人开始通过“闹”“上访”等非理性手段“逼”村支书白奇勋让出承包权。当村支书的灌溉车在给行道树浇水时,白幸宗等人就出来阻挠。此外,白幸宗等人又逐级上告村支书的贪污腐败问题,想以此逼迫村支书让出承包权。直到村支书有次正在省城开会,白幸宗等人又去省城上访,这让村支书在当时场景下很难堪,于是当场表态:T村的行道树他不灌溉了,他的旧灌溉车也不卖,白幸宗等人要想灌溉自己买车去。

村支书白奇勋当时获得承包权时,没有经过镇政府的项目竞标程序,也没有经过村级组织的授权。因为从一开始就没有一个规则框架来规范双方的竞争行为,承包权获得途径具有私人化特点,所以当私下商议解决失败后,白幸宗等人就采取“闹”“上访”等非理性手段“逼”其让出承包权。

(二)村支书的“以退为进”

得到支书白奇勋的表态后,白幸宗等就向镇政府表达了他们想接手T村绿化工程的想法,但一直未得到镇政府的回应。支书是镇政府在T村的代理人,协助镇政府治理T村,镇政府就将T村项目的支配权给予支书。换言之,镇政府与支书是一种利益交换关系,支书与乡镇干部的私人关系也因利益交换的介入而更加密切,绿化工程的承包权归支书是镇政府对支书的偏私性照顾。所以,尽管白幸宗等向镇政府多次表达他们想接手T村绿化工程的想法,还是迟迟得不到镇政府的回应。

为了竞争承包权更有底气,白幸宗等人不仅买了辆新灌溉车,还无偿给行道树浇了次水。随着白幸宗等人加紧向镇政府申请承包权,村里传出消息,说支书要把灌溉车卖给白匡辉。有人称这一传言刺激得白幸宗的情绪极其不稳并扬言:“如果支书真把车卖给了白匡辉,他就和支书拼命!”当笔者向支书白奇勋求证传言是否真实时,支书当着笔者的面肯定地说:“我不会把车卖给白匡辉的!”后来的事实是,支书确实没把车卖给白匡辉,但却把车卖给了白匡辉的侄子,这在白幸宗等人看来其实是一回事,本质上还是村支书在帮助白匡辉竞争承包权。

在承包权的归属上,支书更倾向于让与自己私交关系密切的白匡辉获得,何况白匡辉还是白幸宗等人惹不起的人物。当公共资源遵循着关系本位,按照关系的密切程度被分配时,就具有了鲜明的“自我主义”特质。支书这种让“自己人”获利的思想以及将承包权让渡给白匡辉的做法进一步激化了双方的矛盾,刺激得白幸宗要和他拼命。

(三)镇政府的权力技巧与关系偏私

当白幸宗等人与白匡辉竞争承包权时,镇政府出台了一份招标书,招标书里有一项关键的招标条款,大意是3天之内谁先交够10万元押金,承包权就归谁。白匡辉很快就筹集到了10万元,可对于白幸宗等人是根本不可能的事情。在白幸宗看来,这项条款就是镇政府故意要将他们排挤出局,后来白幸宗情绪失控,躺在村支书的车下以死威胁。

在竞标过程中,虽然镇政府在整个招标过程中确实存在着变通偏私行为,可是白幸宗等人对镇政府的违规投标行为也不是用法律来维权,而是采取了以命相抗的非理性方式,这也反映出基层社会民众与基层政府干部相似的行为逻辑。

在白幸宗的以死相抗和村庄舆论的逼迫下,镇政府表示同意白幸宗等人与白匡辉的侄子平分T村的绿化承包权,但当白幸宗向镇政府提议签合同时,镇政府却总是以各种理由拖延,白幸宗最终退出了合伙人组织,不再参与竞争绿化工程承包权。当笔者问白幸宗为什么要退出并放弃竞争时,他是这样说的:“我已是个60岁的老人了,为这事前后折腾了近8个月,耗尽了心力!”然而白幸宗的合伙人对白幸宗的退出却有另外一番说辞:“他(白幸宗)是被他们收买了,叛变了我们,才决定不再争了。”其余4名合伙人并没有因为带头人白幸宗的退出而瓦解,他们准备动员和联络村庄对村支书不满的其他村民要求村支书下台。

T村的绿化工程是市林业局在村庄的一项公共服务项目,由于市林业局对村庄的实际情况不清楚,在将项目发包给镇政府的同时,对乡镇干部和村干部在项目进村这一环节中的实践过程也不能进行有效地监控,乡村组织在项目的具体执行中就拥有了更充分的自主性发挥空间。绿化工程承包权最终归白匡辉,这离不开镇政府的从中“帮忙”。镇政府作为公共资源的分配者,如果按照私人关系的行动逻辑分配公共资源,并对“自己人”偏私庇护,势必引发乃至激化双方矛盾。

三、制度外空间及其运作机制:公共资源分配的“私人关系化”

双方利益主体在绿化工程承包权中的竞争行为表现为:当白幸宗等人以阻挠灌溉、上访威胁、以命相抗等手段“闹”时,村支书和镇政府就运用以退为进、文字游戏、形式上的公平招标、拖延、收买带头人等手段“摆平”“搞定”。不管是白幸宗等人的“闹”,还是村支书和镇政府的“摆平”“搞定”,双方的共同特征都是只问结果而不择手段。T村除了在竞争绿化工程承包权这件事的过程上如此复杂、曲折外,在其他下乡资源的博弈和角逐中也是如此,由此引发出诸多的矛盾纠纷,导致村庄一步步走向失序。村庄绿化工程承包权的竞争结果是白匡辉获得承包权,从中可以看出,资源分配者对下乡资源的竞标规则与实质结果,往往都倾向于要让私人关系更为密切的“自己人”得到。这种公共资源分配之中“自己人/外人”加以区隔的“私人关系化”,其得以形成的外部结构条件及其内在运作机制,正是本文所要分析的重点之所在。

(一)乡村组织及干部在项目进村中的制度外空间

T村的绿化工程是由市林业局主管的在村庄落地的公共服务项目。该项目在运作过程中,市林业局先将项目发包给镇政府,镇政府再将项目发包给T村,项目的承包人由村组织来决定。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市林业局只在年初和年尾对村庄行道树的生长情况和成活率进行考察和验收,其他的一概不管。事实上,市林业局对T村的实际情况并不清楚,并且也不可能就每个项目与各村村民直接协商沟通,所以项目进入村庄必须要通过乡镇政府进行组织。为了保证项目在村庄中能够顺利实施并加强项目成果的后期管理,乡镇政府通常会将项目承包人的选择权授予各级村组织,这样乡镇政权就给予村级组织处理复杂村庄事务的灵活性空间,特别是村干部获得了较大的公共资源支配权。乡村组织利用自身熟悉村庄社会的优势,从县/市职能部门获得授权后,在项目的具体执行中拥有了更充分的自主性发挥空间,导致乡村干部权力泛化。为了完成项目的落实,村干部通常会采取灵活、变通及非正式的手段,在此过程中实现乡村组织和干部个人的自利性诉求。

本文案例T村的村级组织对诸如本村绿化工程的公共项目资源分配过程缺乏制度约束力。原因有如下几点:一是村里大部分人都已外出务工,仅凑够参加村党员会议和村民代表大会的合格人数就是件非常不容易的事;二是前述村务监督委员会一直没有产生,未建立起对村两委监督的有效机制;三是村民委员会班子软弱,权力虚化。现任村主任白匡兴的怕惹事性格更加促成了村支书白奇勋权力独揽。表面看来,村两委认为这起利益纠纷只涉及双方共6名本村成员的利益,不是村庄重大事件,因而不同意通过村党员会议和村民代表大会来解决,其实主要因素还是村支书不想召开村党员会议和村民代表大会。同时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支书的权力没有任何制约作用,也使得村党员会议和村民代表大会无法召开。T村村组织的不健全和权力不平衡导致了村支书权力泛化,对双方竞标的利益纠纷无法进行有效公正的裁决。

总之,市县等地方政府在项目落实到村庄中的具体方式受到村庄的复杂实际情况、乡村关系和非制度性因素的影响,使得乡村组织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管。尽管国家现在自上而下加强了对基层权力的监控,可是在项目进村这一最末端的关键环节,因为上级政府对复杂多样的村庄社会无法做到精细化认识,因此对基层权力监控的制度设计和技术手段在实践过程中缺乏可操作性,最终流于表面。与此同时,乡镇干部与村干部之间构建的紧密性私人关系,也使得乡村内部的组织约束机制即使表面上建立起来,在实践中也常常流于形式。由于基层权力约束机制的匮乏,乡镇干部与村干部作为公共资源分配者会更多地按照自利性及私人关系的行动逻辑,在公共资源分配过程中对“自己人”作出偏私性的照顾,从而引发乃至激化村庄内部的社会矛盾。

(二)“自己人/外人”的公共资源分配逻辑

关于“自己人/外人”的研究,费孝通先生早在20世纪40年代就用“差序格局”这一经典概念进行了阐述。在差序格局中,自己是中心,基于血缘、地缘关系构成的私人联系形成了一个可伸缩的社会范围,在这个范围里的都可称为自己人,范围外的就是外人[13]。费先生“差序格局”的经典概念给后续学者不断以启发,诸多学者在人际关系、人情交往、关系分类及其交往法则等方面进行了精细而深入的研究。在先赋性关系成分与交往性关系成分两个维度的基础之上,杨宜音等人形成了差序性“自己人/外人”的关系分类图式:即高先赋性关系与高交往性关系的“自己人”、高先赋性关系与低交往性关系的“身份性自己人”、低先赋性关系与高交往性关系的“交往性自己人”、低先赋性关系与低交往性关系的“外人”[14]。因为该模型可以对“自己人”与“外人”之间相互转化的问题作出解释,即“外人”通过交往可以发展成为“自己人”,“自己人”也会退化为“外人”。所以被认为是对费先生“差序格局”的伸缩转换性这一核心意涵的较好经验阐释。

事实上,“差序格局”的“内外有别”会从根本上影响公共资源的分配正义。黄光国等“人情与面子”理论模型强调资源分配者往往会根据不同的关系远近决定是否给予资源及其交往法则:一是对家人的“情感性关系”遵循“需求法则”;二是对陌生人的“工具性关系”遵循“公平法则”;三是对熟人的“混合性关系”遵循“人情法则”[15]。“内外有别”区分出来的“自己人/外人”的关系范畴及其社会交易和资源分配法则,时至今日对人的观念和行为习惯仍发挥着深刻影响。在本文的案例中,镇政府虽是公共项目在村庄落地的责任主导者,但镇政府在确定承包人时依据的是村支书的意见,这样承包人的决定权实际上还是村支书。不管是村支书还是白幸宗,在承包权的归属上都遵循关系本位,都秉持让“自己人”获利的思想,所不同的是,双方在“自己人”关系的划界标准上产生了分歧,由此导致资源分配的实践规则发生相应的变化。

白幸宗和白匡辉与村支书白奇勋的关系虽然都是出了五服的亲缘关系,但白幸宗认为自己和村支书才是“自己人”,而白匡辉是“外人”,认为村支书应该将绿化工程承包权让渡给自己,而不是白匡辉。第一,自己是村里人,而白匡辉是个村外人。白匡辉已有10多年不在村里住了,绿化工程是在村内实施的工程,承包权自然是给村里人。第二,白匡辉很有钱,而自己投资的车被撞毁了,至今没获得赔偿。儿子又失去了劳动力,一家9口人靠儿媳妇一人支撑,政府的公共工程更应该帮助像他这样的村庄弱势人群。第三,白匡辉在村庄纠纷中惯用威胁、恐吓等手段,村民在心理上都很排斥他。以上三点理由,反映出白幸宗关于公共资源的分配遵循的是“守望相助,患难相恤”的村社伦理情谊、生存道义规则。梁漱溟曾指出“在伦理社会中,经济上皆彼此顾恤,互相负责;有不然者,群指目以为不义。伦理关系更强调相互间的一种义务互助关系。”[16]白幸宗认为自己和村支书白奇勋在伦常关系上比村外人的白匡辉要更亲近,因此认为承包权应该归他。可村支书却不这样认为。村支书和白匡辉不仅经常往来,两人还在村庄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中多有合作,同时白匡辉还是村支书用来摆平对权威挑战者的重要依靠力量。可见,村支书与白匡辉的“交往性自己人”因为彼此利益的介入,其关系要比与白幸宗的“身份性自己人”密切得多。

杨善华等曾着重论述了在社会变迁背景下,中国农村乡土社会中“差序格局”的“理性化”趋势。在现代化进程中,“差序格局”中的“利益”维度日益凸显[17]。沈毅在阐释“差序格局”的深层内涵时,则指出“义”“利”混合的“人情”实践,构成了“差序”关系进退的核心依据[18],亦即中国人社会关系中的人伦“义务”实质上正体现为对“自己人”的“利益”给予,“利益”层面的相互需求常常使得“交往性自己人”的重要性超越于“身份性自己人”。但这种私人化的“人情”或“关系”一旦涉入公共资源的分配体系,资源支配者出现对“自己人”的偏私庇护,常常就会造成公共资源分配“私人关系化”的严重问题。因为关系分类及其密切程度的不同,使白幸宗等人通过协商解决承包权争议的努力一再失败,在镇政府的“帮助”下,承包权最终归白匡辉,这一结果导致白幸宗等人与村支书关系恶化。各方在利益争夺中自然不会再考虑原则、手段、策略的正当性,为打败对方而不择手段,此时,双方彼此之间也已经不是原初的“自己人/外人”的社会关系,而相互成为“自己人”/“敌人”之间“你死我活”的政治斗争关系。

(三)公共资源分配的“私人关系化”

个人所属资源按私人关系分配无可指责,但是公共资源如果按私人关系来分配就会引发非议和矛盾纠纷,以致村庄秩序不断遭到破坏。在T村,不是仅有绿化工程承包权被这样分配,其他公共资源也是被如此分配。村支书白奇勋的“自己人”不是只有白匡辉一人,而是在村庄有一个自己的网络支持圈,圈内的是“自己人”,圈外的都是“外人”。事实上,移民新村成立后,因为Q镇镇政府没有兑现其当初在移民动员时对村民的承诺,村民对Q镇镇政府认同度低,所以,连带着对镇政府认可的村支书也认同度低,村支书在村里没有认同性权威。加之合并后村干部人数减少了原来的3/4,这更加剧了治理资源与治理需求的不平衡,尤其是面对村庄中的“无赖户”“无理户”“搅局者”等这些群体的治理任务时,村支书通常会通过强硬手段快速高效的摆平。白匡辉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介入村级治理组织的,村支书由此在村庄形成了一个自己的网络支持圈。从宏观背景来看,当下“项目制”专项资源及扶贫基金由上而下的输入,进一步强化了基层乡村干部的资源分配权,在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的条件下,往往就会形成某种乡村干部个人及其关系网络的利益群体。

由此,在当下乡村公共资源分配中,村民个人、村干部和镇政府各显其能,但目的都是让自己人或者亲信获得资源,张静将这种利益获得原则称为“利益政治原则”[19]。在“利益政治原则”下,乡村精英依靠家族势力、权力、暴力等手段打败对手以达到目的,徐勇将这样的村庄治理称为“力治”[20]。“利益政治原则”和“力治”秩序都表明国家下乡的公共资源在T村最终被私人所分割,公共资源分配的“私人关系化”过程进一步破碎和瓦解着村庄的社会整合基础。村庄共同体的解体,加剧了那些无力参与竞争或在竞争中失败的普通村民的无助和不满。村支书为了巩固自己的地位,将国家的下乡资源优先照顾自己的网络支持圈,镇政府则对支书的不公平做法容忍迁就,有时甚至为其提供庇护,这无疑又激起村民对支书和镇政府的更加不满。村民越是不满闹得就越凶,闹得越凶镇政府就越需要白奇勋这样的谋利型代理人来治村……村庄秩序陷入恶性循环之中。

四、村庄失序:公共资源分配“私人关系化”的社会后果

村民认为国家在村庄的公共工程本身就带有公益性质。在移民之后大家生活境况普遍不好的情况下,公共资源更应该向村里的贫弱者倾斜,以减轻他们的生活压力。在这起承包权的竞争事件中,白幸宗等人的失败也让村民意识到,国家输入村庄的资源不是普通村民可以承揽的,村民对村庄公共事务也越来越冷漠。从村民后来直接越级上访来看,村民对镇政府不再抱有主持正义、保护弱者的道德期望了。白幸宗等人争夺承包权除了耗费近8个月的时间和精力外,还赔进去了买车成本和一次灌溉费,竞争承包权的惨败让他们在村庄很丢面子,带头人白幸宗的退出也让5人联盟的牢固性被村民怀疑和笑话。

除了村庄绿化工程的事件外,其他下乡资源在普通村民日常分配中也存在着明显“私人关系化”的倾向。比如低保名额的分配不公问题。在低保名额分配中,村民认为村支书过度偏私,低保名额全被支书的家属及亲信占了,村部的办事大厅里经常因低保分配问题引发争吵。有村民因为对低保分配不满意,在建房时故意将沙子堆放在马路中间。T村是示范村,当时正好有市里领导要来村里视察,在视察前的环境整治中,村支书建议该村民将沙子堆放到已经外迁的邻居家的空置院子里,但该村民拒不腾挪,最后支书开着装载车要将沙子堆铲走,双方因此发生激烈争吵。有些中老年妇女专挑中午休息时间去村支书家里闹低保的事情,搅得村支书一家人不得安宁。可见,低保资源的分配不公在村民中同样引发了普遍的不满与明显的抵制。

各种利益纠纷、矛盾冲突严重内耗着村庄精英的能量。村民对村干部不满意,常常抱怨:“作为当家人,搬到这都5年了,没见给村民办一件实事!”村干部面对村民的抱怨既有压力,又感无奈。村主任白匡兴坦言他很想为村里办些实事,一天到晚都忙于村务,但似乎没有明显效果。就拿白幸宗等人和支书竞争承包权的事来说,白幸宗等人在村里闹、上访、阻挡镇政府的灌溉车都是他从中协调、安抚情绪,这已让他精疲力竭。加之如低保、精准扶贫、村庄环卫等其他资源竞争引发的各种矛盾纠纷及其他村务琐事,根本无暇顾及村民的“干实事”诉求。T村合并之后是有着5 000余人的大村,村委只有7个人,国家的行政成本较合并前是减少了,但事情更多了。在笔者调研期间,村委成员常常在中午吃饭时间都在加班填各种报表,细碎繁琐的行政负担已令村干部疲于应付。但由于下乡公共资源本身的有限性及其分配中的关系偏私问题,其所引发的利益纠葛以至矛盾冲突,已是村干部每天可能随时都要面临的主要工作问题,村庄基本秩序的维系日益艰难。

五、结论与展望

当前下乡资源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具有普惠性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如各种补贴,是直接分配给农户的;另一种是专项资金,如各种工程建设项目,这种类型的资金具有竞争性特征。竞争性体现在由政府以市场化的方式将工程的承包权向社会招标。本文考察的村庄绿化工程属于第二种类型的资金。绿化工程承包权的竞争中,公平招标成为一种名义上的形式,实际上还是按照关系亲疏远近让“自己人”中标了。应该说,村庄公共资源分配的权力泛化及其私人关系化问题,导致竞争双方最终都使用了不讲道理、不讲正当性、不问对错的争夺手段,目的只为打败对方,结果使矛盾不断升级,最终引发直接冲突。

应该说,本文案例的T村是国家投入大量资源建设的生态移民示范村,村庄的房屋漂亮整齐,环境优美,水、电、公路、学校、市场、卫生院等硬件基础设施健全。可软件层面的资源分配不公却不断破坏着乡村社会的基本秩序,T村成了全镇最难治理的“问题村”。叶敬忠在相关农村研究中也指出大量的支农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目标设计的受益人口发生重大偏离的问题,类似的现象屡见不鲜[21]。在当前社会转型背景下,像T村这样的案例不是孤立的个案,国家向农村投入巨资是为了实现农村的现代化,但由于公共资源分配不合理所引发社会矛盾乃至于村庄失序的严重问题值得学界反思。

本文从项目进村所产生的意外社会后果审视农村转型过程中下乡资源的基层承接及其分配机制问题。在资源下乡中,由于县市政府在工作中不得不利用乡村干部在项目治村中的重要作用,像绿化、环卫、道路、饮水等这些与普通村民的日常实际生活密切相关的小型公共服务项目,在进入复杂多样的具体村庄时,在实践中需要村干部诸多非正式的手段才能完成项目的落实。伴随着乡村干部的权力泛化问题,基于村干部个人权力为中心的私人关系优先的资源分配规则无疑带有破坏公平的偏私倾向。本文的案例证明,公共资源分配的“私人关系化”给村庄秩序带来了负面影响,公共资源分配决策者“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社会后果是不言而喻的。建构合理而有效的基层权力约束及其公共资源分配机制,是下乡资源实现村庄治理公正有序进而避免出现意外社会后果的前提基础。

当然,建构基层权力约束及公共资源分配机制是涉及到基层组织建设的复杂问题,特别是基层权力约束的组织制度建设将是长期性的探索过程。如果公共资源进入村庄内部分配,最好的方式就是由村民组织以基层民主的方式决定,这就需要对村干部的权力加以组织约束才能实现。在村级组织建设的实践中,已发展探索出防止村干部权力泛化的若干组织举措,如专门针对村党支部书记选举的“两票制”(2)“两票制”是1991年山西省河曲县岱狱殿村的村支书因不代表村民意志而引发村民不满,随后产生的一种专门针对村党支部书记选举的组织技术。该组织技术的特点是在村党支部书记的选举中,需要过村民投票和村庄党员投票“两道”关。相较于传统体制的自上而下的权威授予方式,“两票制”扩大了党内民主,巩固了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合法性基础。为了适应各地不同的情形,“两票制”产生了一些不同的变体,如“两推一选”“公推直选”等。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等村民自治组织,而村庄新时代得到民众认可的新乡贤[22]等村庄自治力量,或许能够起到动员村民参与民主讨论与表决的核心作用。当然,在村民民主与组织建设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同样夹杂着私人关系乃至宗族派系的因素,但其在很大程度上可预防村干部的个人专权及公共资源分配的关系偏私问题,这或许是乡村落地资源能够相对合理分配的根本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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