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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人格权编之亮点与创新

2021-11-30刘晓倩

科学与生活 2021年2期

刘晓倩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单独设置人格权编的立法模式,即由总则、人格、合同、物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七编组成。七编制不同于德国式民法典体系即五编制模式,也异于法国法系的三编制模式,增设了人格权编与侵权责任编,未设立债法总则。人格权在民法分则独立成编,在不囿于德国模式与罗马模式上,从中国实际出发,沿用我国的立法传统,具有中国特色,实践特色与时代特色。独创的七编制法典体例不仅仅是中国民事立法与民法典体系重大的创新,而且还开创了世界民法典立法之先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适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力回应了现代化科技发展提出的新挑战、有助于改变传统民法的“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彰显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

关键词:民法典;人格权编;消极防御人格权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人格权最早可追溯到罗马法时代,在大陆法系国家,并没有人格权独立成编,但是各国无论在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都强化了对人格权的保护,尤其是德国民法典,创造性地将主体资格的平等人高度概括为“权利能力”。这实现了将平等人格理念从自然法走向了实在法,促进法律人格的理念转变。各国对“权利能力”的认识开始走向规范化,成为大陆法系或者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民法典不可或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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