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承担欠付工程款责任的范围界定
2021-11-30张爱英
中国房地产业·下旬 2021年11期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条规定明确了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承担付款责任的金额的范围,但是对于发包人应承担付款责任的款项的内容,却并未规定。司法实践中,实际施工人起诉时,除了工程款之外,往往同时也会要求发包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和违约金。如果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在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利息总额及违约金在发包人欠付建设工程价款的范围之内,發包人是否应对实际施工人主张的工程款本金、利息和违约金承担付款责任?
【关键词】欠付工程款责任范围;实际施工人;发包人;法定孳息;总包合同约定标准
【DOI】10.12334/j.issn.1002-8536.2021.33.108
1、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的内涵与外延
1.1实际施工人
实际施工人作为法律概念首次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第一、四、二十五、二十六条。第四、二十五、二十六条中的“实际施工人”均是指无效合同的承包人,譬如,转承包人、违法分包承包人、没有资质借用有资质的施工企业资质、名称的承包人(如施工企业、施工队、包工头)。第一条的“实际施工人”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施工企业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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