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程序中教育贷款的免除困境与制度抉择
2021-11-30陈夏红
清华法学 2021年6期
陈夏红
一、引言
个人破产制度是以自然人为主要适用对象的集体性债务清理机制。个人破产制度的核心构造之一是免责,即通过余债豁免,让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获得新生。是否拥有健全的个人破产制度,已经成为衡量一个经济体破产法发达程度的重要指标。通过立法对个人破产制度免责例外的范围做出规定,是平衡各方利益、防止个人破产被滥用的通行做法。
在免责例外问题上,争议点之一是究竟是否应该允许通过个人破产程序免除教育贷款。按照现代个人破产的理念,免除范围应该尽可能大,例外规定和限制应尽可能少;但考虑教育贷款的公共属性和可持续性,或考虑限制滥用,在个人破产程序严格限制免除教育贷款,也很容易基于公共利益考量找到理由。在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美国就逐渐形成严格限制通过个人破产免除教育贷款的体系。政策传导不仅使得个人破产在应对教育贷款危机中失灵,而且带来严重社会问题,这一问题被政治化,而且最终只能通过行政手段解决。我国在构建个人破产制度时,究竟是移植美国模式,还是吸取其教训,在个人破产程序中对国家助学贷款和其他债务一视同仁,事关重大,亟待廓清。
这个问题并非杞人忧天。一方面,在《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立法过程中,该问题已经出现:其“征求意见稿”第136条,曾将“学生教育贷款”列入不可免除债务;在有识之士呼吁下,最终定稿中将之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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