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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精神障碍患者非自愿医疗制度及其启示*

2021-11-30岳远雷陈绍辉

医学与哲学 2021年18期

岳远雷 陈绍辉

在西方国家中,英国的非自愿医疗制度乃至整个精神卫生制度都是独具特色、自成体系,有关非自愿入院的类型及其程序均迥异于其他国家。精神障碍患者的非自愿医疗是精神卫生立法中的一个焦点问题[1],因此本文就英国精神障碍患者非自愿医疗制度做系统介绍,以便为我国今后《精神卫生法》相关条款的修订提供有益的参考与启示。

1 英国精神卫生立法的变迁

在英国,有关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的立法可追溯到1324年,其法律将精神障碍患者分为“先天愚”(natural fool)和“疯人”(lunatics),法律对这两类患者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其权利亦区别对待。1845年的《精神病院法》(Lunatic Asylums Act)要求在全国范围建立公立收容院,并成立了“精神疾病委员会”(Lunacy Commissioners),委员会有权对所有精神病院、收容院进行监管。1890年《精神病法》(The Lunacy Act)开始着手对非自愿住院进行规制,该法规定只有经司法机关(治安法官或郡法院法官)的许可,才可将精神障碍患者收治和拘禁,且进一步明确了拘禁的标准和程序[2]。1930年的《精神疾病治疗法》开始推动精神病院转向治疗主义,突出精神科医生在治疗中的权威,并引入自愿入院制度。而真正实现英国精神卫生立法现代转型的则是1959年的《精神卫生法》,该法强调患者诊断和入院的自愿原则,只有符合非自愿拘禁条件方可以采取非自愿入院。同时,精神障碍患者的非自愿入院由医生、社工行使决定权,从而取代之前的司法许可。

1983年,英国对《精神卫生法》进行了修订,主要内容表现为:(1)强化精神障碍患者权利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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