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检察监督
2021-11-30李弘雯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4期
李弘雯,罗 辉
(1.中共新余市委党校,江西 新余 338000;2.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检察院,江西 新余 338000)
野生动物资源是生态系统不可或缺的要素,是良好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法律层面有《刑法》《民法典》《野生动物保护法》等,行政法规层面有《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此外还有诸多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将《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列入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确立了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制度。同年10月13日,《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2020年12月26日通过、2021年3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三有野生动物”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中将该犯罪罪名确定为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将原来确定的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罪名修改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尽管立法层面制定了保护野生动物的严密法网,但由于公众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意识不强,我国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效果仍不容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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