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财产权的类型化建构与制度表达
2021-11-30陈宝山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
陈宝山
(重庆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0044 )
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现实要求。党的十八大、十九大接连提出要“增强生态产品生产能力”“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为我们更好地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指明了方向,同时也凸显出我国生态产品供给任务的紧迫性[1]。我国传统的生态产品供给主体以政府为主,其他社会主体的参与意愿不强,其核心问题是该类主体难以获得生态产品财产利益的有效保护。而对财产利益的有效保护既是公平分配财产利益的内在要求,又是激发全社会生态产品供给活力、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环节。为此,我国采取了实施多元化、市场化和综合性的生态补偿机制、试点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推进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等措施来强化对供给主体生态产品财产利益的保护。然而,生态产品财产利益保护和建构的不足局限了这些制度的保护力度和范围。如多元化和综合性补偿的标准仍以成本、绩效和财力为主要考量因素,有时甚至远低于成本[2],难以有效保护供给主体的生态产品财产利益。市场化补偿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保护范围均局限于财产权明确的碳汇、水资源、绿色产品等领域,对于其他生态产品财产利益则鞭长莫及。自然资源产权登记内容限于自然资源和自然生态空间,虽然涉及生态产品的供给功能,但却未及于生态产品及其财产利益的登记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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