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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改革背景下农村集体成员权的权利结构与功能实现

2021-05-19肖盼晴

关键词:改革

肖盼晴

(华中师范大学 中国农村研究院,湖北 武汉 430079)

近年来,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的集体产权改革进一步释放了承载政治与社会保障功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上的财产功能,是重大的创新和突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建立健全权属清晰、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现代产权制度。自2015年开展的集体产权改革是继土地改革、集体化、家庭联产承包后的第四次重大改革,已覆盖全国80%左右的县(市、区)(1)全国共有36万余个村集体完成改革,共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6亿多人,覆盖全国80%左右的县(市、区)。参见《国务院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情况的报告》。,可以说是涉及8亿农民、数千万亿集体资产的重大体制创新。作为一项史无前例的重大改革,必将对集体成员权的权利结构和功能发挥产生巨大冲击和影响。从改革实践来看,在集体产权改革中过分强调权利因素,忽视责任因素,使集体成员权的结构出现明显分化,虽然以财产性权利的实现为主要内容的自益权得以实现,但以集体责任承担为主要内容的共益权却陷入困境。如何减小集体成员自益与共益之间的张力、保障集体成员权功能的实现,是集体产权改革背景下亟须探讨的重要问题。

从整体来看,关于产权界定的作用,学界从理论和实践两个维度深入论证了产权越清晰越有效率这一规律[1],认为产权的一个主要功能是外部性的内在化激励,清晰的产权界定可以降低交易费用,使资源配置实现最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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