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践与乡村秩序体系的建构
——基于韩村土地承包费纠纷的考察
2021-11-30黄家亮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
黄 政,黄家亮
(中国人民大学 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北京 100872)
“乡村秩序何以维系”作为基层治理的核心问题得到诸多学者的关注,而伴随着国家自上而下的系列改革,乡村社会逐步转型,基本性质发生重大转变[1]。在系统性的乡村转型过程中,基层治理面临的困境愈发增多:干群关系恶化、社会联结淡化、治理内卷化、政治生态黑恶化等问题时有发生[2-5],导致乡村秩序失范并严重影响基层社会稳定。在此背景下,多有学者将焦点集中在治理规则上,基于对“文革”时期无法状态的反思,中国愈发倚重法律系统并于1986年推行普法实践,试图以法律重塑基层社会并将权力向下延伸,达致国家在乡村中的在场[6]。然而在推进依法治国、送法下乡的过程中,尽管制定法对习惯采取贬抑甚至是拒绝的态度,但法律并未如学者期待的那样轻易改造习惯并重塑乡村秩序体系,习惯依旧通过各种方式在司法实践中顽强地体现出来[7],与法律一道对农民日常生活产生影响。
代表传统的礼俗秩序体系与代表现代的法律体系在乡村社会共存,共同发挥作用是乡村社会转型的重要体现,也是“复合治理”的核心所在[8]。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国家既认同村庄自生规范的正当性,又推行普适性的公共规则,促使两套社会基础不同、内在逻辑相异的规则在乡村并存,在造就复合治理面貌的同时也为双重治理规则空间的形成提供了可能,使法律与情理都在乡土社会切实发挥着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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