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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工作信息公开的双重属性及其法治路径

2021-11-30许柯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监督信息

许 柯

(西南政法大学监察法学院,重庆 401120)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颁布施行标志着集中统一、权威高效[1]155的监察体制改革进入监察法治建设新阶段。在传统的反腐领域,信息公开主要由《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中的纪律检查机关信息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工作信息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八项公开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规定的信息公开等构成,呈现出各反腐主体各自为战的局面。在监察体制改革的背景下,传统行政监察体制下的信息公开统一为监察工作信息公开,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反腐领域的信息公开体系由此形成纪检工作信息与监察工作信息共存的局面。然而由于本着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指导思想,监察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1]156,未能对监察工作信息公开进行体系化设计。同时,关于监察工作信息公开的理论研究不多,只有少量研究成果散见于学者们对监察机关监督路径的阐释之中。有学者在对国家监察权的制约与监督进行路径设计时探讨了监察工作信息公开[2];有学者在研究监察体制的配套权利建构时对监察工作信息公开进行了探讨[3];有学者在设计外部监督制约时提出建立重大案件通报制度,适时公开相关信息[4]。目前虽然也有对监察工作信息公开进行专门讨论的研究成果问世,但数量不多,如有学者分析了监察信息公开的范围以及立法案例[5],还有学者专门论述了监察信息公开的正当程序及救济机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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