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场景下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制
2021-11-30程圆圆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21年3期
程圆圆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上海 200000)
一、引言
技术的日益进步及人脸的不可隐匿性使无感抓拍成为可能,生活中违法违规采集人脸信息的现象屡见不鲜。2021年中央广播电视总台“3·15”晚会曝光科勒卫浴、宝马、MaxMara品牌的部分门店安装专门对顾客进行无感抓拍的人脸识别摄像头,门店未在显著位置设置提示语表明摄像头的存在,更没有经过顾客授权同意,进入门店的顾客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抓取面部图像。抓取的面部图像被自动传输至系统后台进行进一步分析,形成以人脸为核心的用户画像,具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心情、进出门店次数、购物偏好等数据信息,商家及第三方技术公司均可以掌握和利用[1]。在这些案例中,商家行为构成了多方面的违法:一是商家未经充分告知同意即抓取人脸并进行识别分析的行为本身已构成违法;二是商家与第三方技术公司共享顾客个人信息,信息流转过程构成二次违法,加大了人脸信息被泄露和滥用的风险;三是商家基于用户画像采取量身定制的营销手段,甚至进行歧视性定价,侵蚀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类似情况如某房地产开发商在售楼处安装人脸识别系统,未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且未取得客户的同意,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随即对其作出罚款25万元的处罚决定[2-3]。除了行政执法案例,被称为人脸识别第一案的郭兵与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敲响了技术滥用的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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