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逻辑与演化路径
——基于“组织—环境”关系视角的分析
2021-11-30徐建牛
浙江树人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1年2期
李 敢 徐建牛
(1.南京邮电大学 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03; 2.复旦大学 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上海 200433)
一、问题的提出
何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至今没有权威阐述,暂且只能从地方经验着手(1)依据东部Z省农村建设实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农村土地成员集体所有为基础的社区型合作经济组织。在D县,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类农民股份合作制企业(包括“乡镇企业”)以及供销社、信用社等,均不被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畴。在少数存有“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村社,“土地股份合作社”通常又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呈现为“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另外,在D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法人/董事长(这三种称谓,在地方政府不同政府部门官方文件中都有被提及),一般由村书记(支书)兼任。参阅李敢、周伟国:《农村土地上的人的改革向何处去》,《农村经营管理》2017年第12期,第41-42页。。其合作化历史渊源及前期发展姑且不论(如“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等),仅以改革开放40年历程去观察(1978—2018年),不论是在官方话语层面还是在学术话语层面,这个问题一直未能得到明确解答,问题本身已经构成一种组织缺陷。限于篇幅和主旨,本文将着力于改革开放40年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历史逻辑和演化路径的梳理(已有关联文献主要集中在经济学和法学),并以生产型“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主,至于流通型(供销社等)和金融型(信用社等)之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暂且搁置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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