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收费管理规定对现有民办学校的影响及其落实
2021-11-30董孟怀古雯业
浙江树人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1年2期
董孟怀 古雯业
(河北传媒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1430)
2020年8月,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新闻出版署五部门针对“教育收费管理工作在体制机制、政策执行、监督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收费管理意见》),明确要求“区别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不同属性”,“建立健全教育收费政策体系、制度体系、监管体系”。这必将对现有民办学校(1)本文涉及的现有民办学校专指2016年11月《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前成立的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进程产生重要影响。
一、《收费管理意见》涉及民办学校的内容
《收费管理意见》包括四个方面、十七条规定。其中,“总体要求”有两条,“完善教育收费政策”有六条,“健全教育收费管理制度”有五条,“加强教育收费治理”有四条。这些规定尽管有多个条款涉及民办教育和民办学校,但对现有民办学校今后发展影响最大、最直接的主要有四条,涉及收费政策、收费管理和收费治理三个方面。
收费政策方面主要涉及第三条、第五条。第三条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严禁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为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接收捐资助学设定了捐资条件与门槛,有利于治理招生时的乱收费行为。第五条规定,“2016年11月7日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在未完成分类登记相关程序前收费政策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管理”,在2016年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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