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人实现形式与治理机制
2021-11-30单大圣
浙江树人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1年2期
单大圣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北京 100010)
基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穷国办大教育”的国情,考虑到许多举办者既希望支持公益性教育事业又希望从中获取一定经济回报的客观现实,我国对民办教育的行业管理实行了折中的政策安排,形成了以投资办学为主的民办教育发展格局,但也导致乱收费、违规转移办学资金和野蛮生长等乱象(1)阙明坤、王华、王慧英:《改革开放40年我国民办教育发展历程与展望》,《中国教育学刊》2019 年第1期,第29-36页。。新时代的民办教育发展,必须按照政府依法行政、学校依法办学的要求,加快形成成熟定型的制度。2016年修订的 《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新《民促法》”)首次明确了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合法地位,确定对民办学校按照营利性、非营利性实行分类管理,解决了我国民办学校法人属性长期不清晰、不确定的难题。在分类管理框架下,相对于营利性民办学校来说,长期以“民办非企业”机构形式存在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法人形式和治理机制上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真正建立起符合“非营利组织”性质的制度机制。
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正当性和约束条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服务没有也不可能局限于政府举办的公共教育服务,必须向社会、市场等多元主体提供可自主选择的教育服务拓展和延伸。从规范的法人形式来看,社会力量举办的民办学校一般包括营利性、非营利性两类。营利性教育机构提供教育服务,既是教育服务面向社会开放的必然结果,也能从总体上扩大全社会的教育资源总量,丰富教育服务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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