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的政策困境与解决路径
2021-11-30余雅风储招杨
浙江树人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1年4期
余雅风 储招杨
(北京师范大学 教育学部,北京 100875)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办教育事业稳步推进,逐渐由国家公办教育的有效补充,发展为办学层次类型多样、办学活力显著提升的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2016年11月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新《民促法》”)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1)本文“举办者”或“办学者”均指民办学校的实际出资人和法定代表人。可以自主选择设立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确立了分类管理改革的法律依据。2017年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国务院三十条”)。随后,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差异化扶持规范管理,其第十六条规定“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的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地方实际制定”。2021年4月,国务院颁布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实施条例》”),使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实施细则具有了很强的实操性。但是在已出台的地方实施意见中,部分省份如青海、贵州等,未设置明确的过渡期限;大部分省份将全面完成重新登记的期限设置在2021—2023年。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整体进展缓慢,配套文件尚未出台,政策执行出现了一些偏差。任何改革都是一项系统性工程,牵一发而动全身,民办教育分类改革需要跳出“就教育谈教育”的局限性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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