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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往单位加班途中也属于“上下班途中”

2021-11-30陈斐慧

劳动保护 2021年11期

文/陈斐慧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属于认定工伤的情形。那么,职工前往单位加班途中,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呢?本文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篇再审行政判决书为研究案例,和大家一起讨论关于加班的权益保护和安全注意事项。

因“加班”引发的工伤之争

基本案情

杨某生前系某用人单位服务部经理。根据该用人单位安排,杨某生前的工作地点、住宿地点、就餐地点均在一栋楼房内。杨某的工作实行不定时工作制。2016 年4 月1日17 时,杨某打卡下班,在该单位食堂用过晚餐后,与同事殷某、龚某结伴外出散步。19 时38 分,杨某等人行至滨江壹号路段处,发生交通事故,杨某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交通事故次要责任。

2017 年3 月16 日,杨某的父母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7 年5 月26 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杨某的父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死者父母及社保部门观点

杨某的父母主张,杨某死亡时处于前往该单位加班途中。用人单位主张,杨某生前的确是工作非常勤奋的人,工作习惯是收到文档会马上处理,且工作电脑常处于不关机状态;公司考勤记录是真实的。事发前几分钟,杨某同事打电话让其返回公司是接同事去医院看病。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张,杨某系晚饭后与同事外出散步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不具有上下班的目的性,其事发区间并非处于宿舍与工作场所的合理路线,也非合理工伤时间,不符合“上下班途中”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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