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法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条文理解与适用指南》(连载一)
2021-11-30代海军
劳动保护 2021年11期
关键词:生产
文/代海军
为深刻理解和准确掌握2021年9月1日起实施的《安全生产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和相关知识,本刊“特稿”栏目从本期开始转载由应急管理部信息研究院法律研究所副所长代海军博士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条文理解与适用指南》一书的部分内容。主要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的主要内容、条文的立法原意、适用和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以及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等进行了解读。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的规定。
核心概念
“职责”,是指在某一岗位上需要履行的工作职能和工作使命,不一定存在相应的制裁和惩罚。“责任”,通常是与法律责任紧密相关的,是指主体未能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实施了某种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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