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没有购毒人印证的微信记录能否证明贩毒行为成立

2021-11-29陈珍建徐鹏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1年10期
关键词:微信

陈珍建 徐鹏

[案情]刘某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和收款记录显示,共涉嫌向10人贩毒21次。其中:经侦查找到马某等4人,证实刘某贩毒9次;未找到微信名为“DX+升”等6人,但有刘某与该6人的聊天记录12次,并对应收到微信转账12次。

对刘某与“DX+升”等6人的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能否认定为12次贩毒行为,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在刘某不认可且无购毒人印证的情况下,该12次微信记录属于孤证,不能认定为贩毒行为。第二种意见认为,该12次微信记录,其内容和模式与劉某向马某等4人的贩毒方式一致,显示相同的交易习惯和模式,可以认定是毒品交易行为。

[速递]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一)微信记录客观记载了刘某贩毒的基本过程

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微信作为即时通信软件,其聊天记录可以作为电子数据证据使用。本案中,刘某是本人手机的持有人、微信账号所有人,其聊天和转账记录是刘某与他人交往自然形成的痕迹记载,具有真实性和排他性;刘某与“DX+升”等6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有关于“金额”“数量”等词语,通过微信转账完整反映了每次交易过程,具有证明贩毒事实的客观性和关联性。

(二)无购毒人员佐证的微信记录并非“孤证”

刘某与“DX+升”等6人的微信记录可与其他证据相印证。一是聊天对象具有特定性。刘某供述,为了便于区分,将购毒人员微信名统一备注为“DX+网名”模式,“DX”取自“东西”拼音首字母,代表交易标的“毒品”。……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微信
微信
微信
微信
微信
微信
微信
微信
微信
微信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