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身份实施金融平台取财行为的定性分析
2021-11-29王海桥范晨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1年10期
王海桥 范晨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朱某系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7月至12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朱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此前已获取的相关信息,秘密以朱某的名义,多次在支付宝、京东、美团、携程、百度、新浪、招联金融等网络金融平台以及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的手机软件上进行贷款,申请贷款过程中如需进行人脸识别,嫌疑人就编造需要注册工作平台等事由欺骗其女友配合,款项发放到朱某的银行卡或支付宝账户后,陈某某将上述款项转入其个人的微信、支付宝账户或银行卡内用于消费及还款,贷款金额共计人民币47万余元;同时,陈某某在朱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使用朱某绑定在微信账户内的招商银行信用卡以及支付宝“花呗”、京东“白条”进行消费及套取现金,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获取的现金用于消费及还款。
二、分歧意见
从已经查明的被告人具体行为方式而言,主要有两种,一是被告人陈某某冒用女友身份多次在支付宝、京东、美团、携程等网络金融平台以及银行app上申请小额贷款;二是其秘密使用女友绑定在微信账户中的招商银行信用卡、支付宝花呗、京东白条等账户套取现金。由于本案是涉及第三方网络金融平台等金融机构的案件,在司法上如何处理存在争议。
对于第一种行为的定性,存在四种不同意见。观点一认为陈某某所实施的上述行为本质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他人的信息获取信用贷款,为他人创设债务,并在获取贷款后秘密转移,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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