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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业委会成员职务侵占罪的认定

2021-11-29刘群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1年10期

刘群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余某某原系松江区某商业广场第一届业委会主任,章某某原系业委会副主任,张某某、崔某某原系业委会委员。

2014年至2016年期间,4人经事先商议,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将商业广场共有部位出资改造后假借亲友名义从业委会低价承租并高价转租的方法,非法占有商业广场共有部位租金共计人民币973,452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16年1月,被告人余某某、章某某、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假借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与甲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将本应由业委会收取的电梯、大堂使用费,以服务费的名义非法占为己有。同时,上述3名被告人采用同样的方式,与乙酒店签订《劳务协议》,将商业广场晾衣平台的租金以劳务费的名义非法占为己有。2016年1月至2018年5月,上述3名被告人先后收取甲公司、乙酒店支付的服务费、劳务费共计324,000元并非法占为己有。

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余某某在担任业委会主任期间,伙同业委会委员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商业广场B区4楼的公共平台租金共计42万元转入张某某私人账户,张某某将该笔钱款用于“灵通快线”理财。2017年7月,张某某将上述租金转账至案外人徐某某(业委会财务)账户,其中30万元超过3个月未予归还。2017年9月,余某某等人将上述钱款存入上海某物业管理公司对公账户后转入商业广场维修基金账户。

2019年12月,被告人余某某、张某某、章某某、崔某某相继到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10日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对被告人余某某、章某某、张某某、崔某某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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