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控”型串通投标犯罪既未遂辨析
2021-11-29刘伟肖恩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1年10期
刘伟 肖恩
一、基本案情
案例一:2018年上半年,游某某和中发公司股东刘某某为取得即将招标的艾都大酒店建设工程,决定借用其他建筑公司资质对该建设项目进行围标。同年8月,艾都大酒店建设项目招标入围公司名单确定后,游某某、刘某某安排中发公司员工陶某某等人分别花钱购买并控制8家入围公司资质。后来,其中6家公司按照陶某某提供的商务标底价格制作标书,并以本公司的名义完成投标流程。2019年1月4日,艾都大酒店建设项目评标结果公布,中发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178,920,000余元。[1]
案例二:2018年3月,崔某某为取得高平市神农镇XX村拆迁安置项目工程,通过裴某某、李某某直接或间接购买3家建筑公司资质参与投标。同时,崔某某向准备控制2家建筑公司资质参与投标的赵某某支付3万元,让其放弃参与投标。2018年4月28日,XX村拆迁安置项目开标,崔某某购买资质投标的晋城市XX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7,392,650.02元。[2]
二、分歧意见
本文两个案例的案情基本相同,因在中标公示期间有人举报,招标方都未发出中标通知书,但两个案例的审判法院对犯罪形态的认定结论完全相反。
第一种意见(案例一审判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第76条关于串通投标罪的立案标准第(三)项规定,中标项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追诉。游某某、刘某某串通投标案的项目金额超过200万元,但是中标通知书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出即案发,不能认定为“中标”,因而系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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