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
2021-11-29王甜甜
魅力中国 2021年8期
王甜甜
(青岛大学,山东 青岛 266071)
关于胎儿权益保护的国外相关理论始于古罗马法,认为胎儿并不是一个完全的人,但是承认他是未来可能会出生的自然人--婴儿,权利能力自受孕之时起计算。如今胎儿就非法侵权诉讼屡次发生。我国关于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的立法并不完善,加强胎儿权益的法律制度的完善是总体趋势。
一、世界各国对胎儿权益保护的模式
世界上各个国家都开始对原有旧的制度进行改善和创新,大体上分为以下三种模式:
(一)总括的保护主义
这种模式完全承认胎儿具备民事权利能力。认为胎儿在将来是要出生的,凡涉及胎儿权益保护的有关问题,均视为胎儿已出生,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受孕时算起,就例如《瑞士民法典》。但这种模式具有一定的缺陷且各国的规定笼统,用于实践中保护力度不够。
(二)个别的保护主义
采用个别的保护主义的国家有法国、德国、日本,认为胎儿原则上并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仅仅在涉及赠与、遗产继承、损害赔偿等特定事项上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
(三)绝对主义
采用这种模式的有苏俄民法典,认为完全绝对地否认胎儿具有权利能力,这显然不能有效保护胎儿权益,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属于绝对主义模式。这种模式存在弊端。彻底否定胎儿的能力要求胎儿享有民事权利的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违反立法目的和保护人权的自然法原则。
二、胎儿权益保护的重要意义
对生命的尊重应该在生命的起点开始--胎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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