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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规定发生重大变化—遇上格式条款如何有效维权

2021-11-29山东省昌乐县司法局张兆利

农业知识 2021年23期

文/ 山东省昌乐县司法局 张兆利

案例:某热力公司系王某居住小区供热系统的运营管理方。去年底,热力公司将王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其支付拖欠的三个年度采暖费、违约金共计1.3万元。庭审中王某主张,自己虽然将室内一间书房打通改为隔断,但这并未改变室内面积,多年来供暖温度一直低于规定标准,系原告违约在先。热力公司则辩称,双方签订的供暖服务合同约定,如果业主擅自改动室内结构或采暖设施而增加采暖面积的,供热方免予承担违约责任。法院经审理,认定热力公司所依据的免责约定系格式条款,原告作为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采取合理方式提请被告注意,但该条款并未采用达到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特别标识,故该条款不具有免责效力,对于该免责主张不予采纳。综合考虑双方合同约定履行情况及被告改变房屋结构等事实,法院判决被告支付供暖费7800元。

说法:说起“格式条款”,不少人往往感觉有些陌生和晦涩。事实上,格式合同已经广泛地应用到日常生活和交易中,比如保存物品丢失概不负责、特价商品概不退换、行程变更恕不通知、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等等,这些表述都是常见的格式条款。那么究竟什么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否有效?遇上格式条款时应该注意什么?

1.什么是格式条款?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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