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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申请超一年时效三种情形下法律支持

2021-11-29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杨学友

农业知识 2021年23期

文/ 锦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学友

一、因弄错主体申请工伤超时效,不属于自身原因

[案例]2016年12月9日,某县新佳种植合作社将修建大棚基地机耕道路和排水沟工程交由顺达公司承建。工程经过三次转包最终由自然人张广利承包修建。张广利招用李大军到该工地劳动时不慎被砸伤手部,造成左手第一掌骨骨折。李大军于2017年11月28日以新佳合作社为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于2017年12月31日做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之后,李大军被鉴定为10级伤残;2019年7月24日县仲裁院裁决:新佳合作社支付李大军医疗费等费用88374.94元。2019年9月23日,新佳合作社提出自己并非系李大军工伤认定之主体、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书》程序违法主张后,人社局遂做出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通知。2020年3月6日,李大军以顺达公司为被申请人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顺达公司提出李大军申请工伤早已超过一年诉讼时效。

[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本案李大军于2020年3月6日第二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因为此前的2018年6月7日人社局做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后,直到2020年3月6日,李大军不得不再申请工伤认定,而此段所耽误的时间,系顺达公司违法转包所致,确实非李大军自身原因导致,不应计算在一年时效内。

二、申请工伤因疫情1级响应,期间应扣除

[案例]2019年5月24日,某建筑公司职工魏宝奎在打磨天棚时,不慎被磨片飞中左眼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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