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法典之侵权责任篇》的特色
2021-11-29徐莹
魅力中国 2021年8期
徐莹
(吉林钧诺律师事务所,吉林 长春 130000)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定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自此以后,在全国掀起了“全民学习《民法典》”的浪潮。而对于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我,也投入到学习和研究《民法典》的工作中,下面仅针对《民法典之侵权责任篇》说说自己的理解和心得。
一、关于“自甘风险”的规定
《民法典之侵权责任篇》(以下简称《侵权责任》)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所谓自甘风险也叫危险的自愿承担,是指已经知道有风险,而自己甘愿去冒风险,那么,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就应当自己来承担责任、承担损害的后果的原则。自甘风险是来自英美法的免责事由,原《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这一免责事由,本条是我国第一次确认自甘风险为免责事由,填补了法律空白,厘清了文体活动中出现意外后各方责任的法律范围,有利于文体事业的发展,解除了相关从业者的后顾之忧。
“自甘风险”需要具备如下条件:
(一)所参加的一定是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文艺或体育活动,例如:足球、游泳、攀岩等体育活动以及话剧、书画等文艺活动等,一些正规机构组织的拓展运动也属于这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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