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罪错治理语境中的刑事回归制度研究
2021-11-29凌萍萍
金陵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2期
凌萍萍,田 果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政学院, 江苏 南京 210044)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1日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14—2019)》(以下简称《白皮书》)显示:2014—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284 569人,其中经审查不批准逮捕88 953人;受理审查起诉383 414人,其中不起诉(含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后不起诉)58 739人。不捕率、不诉率分别为31.43%和16.70%,均高于普通刑事犯罪。此外,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率逐年上升。2014—2019年,检察机关共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32 023人,除2015年减少外,附条件不起诉人数每年都有较大幅度增加,整体附条件不起诉率为8.78%。同时,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间因违反相关规定或者重新犯罪被重新提起公诉人数维持在较低水平,基本保持在2.3%至3.2%之间[1]。通过《白皮书》可以看出,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总体形势趋稳向好,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整体平稳。但稳中有变,好中有忧,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有所回升。
青少年(1)本文的青少年特指18岁以下的青少年。作为特殊的社会群体,具有社会化程度较低、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刑罚适应能力缺乏、改造效果明显等特点,因此在刑事法领域中罪错青少年被认定为需要独立处置的对象。但是目前我国针对治理青少年罪错的刑事回归制度存在理念缺失、责任主体认定不清晰、制度混乱等问题。因此应重构刑事回归制度的理念价值导向,解决刑事回归体系存在的问题,构建科学、高效的刑事回归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