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社会背景下我国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
2021-11-29张敏,汪倩
金陵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2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张 敏,汪 倩
(河南大学法学院, 河南 开封 475001)
随着科学技术和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发展,当代行政法是处于风险社会背景下的新行政法,公共行政的重点也从秩序行政转向风险行政。行政公益诉讼作为一项创新型公益保护司法制度,有效避免了“公地悲剧”的发生,但在风险预防和规制方面仍存在明显不足。现行行政公益诉讼是事后救济类型的诉讼制度,以发生实际损害结果作为提起诉讼的前提,但公共利益损失往往是不可逆的。因此,面对现代社会的各种不确定性的风险,行政公益诉讼应当聚焦风险规制,避免发生可能损害或即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情形,实现“风险规制”与“保护公共利益”的平衡。
一、问题的提出:基于典型案例的分析
2019年,赤壁市检察院诉赤壁市某行政机关怠于履行饮用水安全监督职责案被评为年度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1]。案件的缘由为赤壁市某自来水厂建成运营后一直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且水质长期未达安全标准,赤壁市检察机关认为该水厂饮用水有损害人体健康的危险,因此向赤壁市某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该行政机关虽回复称将依法履职,但该水厂在随后的水质抽检中仍不合格,最终赤壁市检察院就该案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公益诉讼。
本案的一大亮点是赤壁市检察院以饮用水存在安全隐患为由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这是将风险预防和规制纳入行政公益诉讼领域的一次积极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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