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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权行政保护中的问题与改进建议

2021-11-29王欢萧禾

中国种业 2021年3期
关键词:植物农业

王 欢 萧 禾

(中农集团种业控股有限公司,北京 100052)

随着现代种业的不断发展和全社会对原始创新的日渐重视,加强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重要性和意义越发凸显。但受各种现实因素制约,植物新品种权行政与司法保护两种保护发展并不平衡。其中问题比较突出的是,与司法保护相比,行政保护的作用长期没有得到很好发挥,这与构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目标相去甚远,值得深入研究。

1 我国植物新品种权行政保护较为薄弱

依照《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植物新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寻求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时,既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农业、林业行政机关处理。但在实践中,品种权人更多是选择司法途径。在中国裁决文书网上,全国关于“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的裁判文书自2010 年以来逐年递增,截至2020 年12 月30 日,共有1166件文书[1]。与之相对,公开报道的品种权行政执法案件较少。调研中也发现,全国大部分省份还没有受理或处理过新品种侵权案件。一些地方在实际处理品种权相关案件时,往往存在以“假种子”认定代替品种权处罚等现象。对标司法保护,新品种权的行政保护比较薄弱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1 行政保护的责任主体不够明确《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第三条要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处理本行政辖区内品种权侵权案件。只有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部才有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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