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应否适用二倍工资罚则的思考
2021-11-29罗芳
山西青年 2021年16期
罗 芳
(太原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山西 太原 030024)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又被称作“二倍工资罚则”,要求建立起劳动关系必须签署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同时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预留出一个月的签约准备时间。该条款实质上是赋予了劳动者一项重要权利——二倍工资求偿权,即可以将没有与其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诉至法院。然而,二倍工资罚则的规定过于抽象和粗糙,相关司法解释也尚无明确规定,导致实务中一些具体情形下能否进行适用的问题产生了不少分歧和争议,如劳动合同到期之后没有再签但又继续用工的情形是否适用二倍工资罚则;签订一个无效劳动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是否适用二倍工资罚则;事后有补签劳动合同是否也适用等情形。其中,本文拟对劳动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但继续用工这种情况下应不应当适用二倍工资罚则这一种情形展开探讨。
一、二倍工资罚则在没有续签劳动合同而继续用工情形当中的适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到期后还没有续签状态下接着用工的这种情况应当适用二倍工资罚则,主要理由如下:1.《劳动合同法》里边第十条并没有对“初次用工”“继续用工”作出区分,指的是在劳动关系存续的全部期间都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而第八十二条二倍工资罚则的“用工之日”并不局限于“初次用工”。2.劳动合同到期表示劳动关系已然终止,继续用工则视为二者又重新建立一个新劳动关系。……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