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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草原法》立法问题研究

2021-11-29韩秀珍唐孝辉

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2期
关键词:法律资源生态

韩秀珍,唐孝辉

(内蒙古民族大学法学与历史学院,内蒙古通辽028043)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国民价值观的改变,我国的立法体系正逐渐完善并发挥明显的制度化优势,但是在生态文明法律法规方面仍存在一些不足,草原生态系统是国民赖以生存的重要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草原生态形势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国家也出台了一系列保护草原生态的措施,但具体的实践效益依然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需要出台更加详密的《草原法》,为草原生态环境制定完善的法制法规将成为时代必然。

一、草原资源现状和《草原法》立法的必要性

(一)关于草原资源及《草原法》

中国作为世界知名的国土资源大国,草原资源的总面积近4亿公顷,这使我国的农牧业与其他国家相比有着较为明显的资源优势[1]。在2003年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专家会议对草原资源进行分类之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0年第19号公告中再次对草原资源的种类进行制式划分[2]。基于《草原法》第一章第二条的规定,无论是人工草原还是天然草原,它们都是饲用多年生旱生草禾植物所形成用于农畜生产的一种生态组织集合,天然草原是我国草原资源的主体种类且分布在我国的“八省区”,并且草原资源的效益也会因为其分布地区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种类的经济效益,通过防灾减灾提升草原草本的成活率可以提高农畜的成活率,这只是经济效益最直接的一种表现而已①。多样的草原类型中蕴含多种具有药用价值的天然草药和野生动植物,这些都是草原资源间接经济效益的一种表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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