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视野下的农民工劳动权保护问题探讨
2021-11-29黄良军
南京财经大学学报 2021年3期
黄良军
(南京财经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农民工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劳动力,已成为我国城市社会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劳动权保护问题一直是劳动法理论和实务关注的重要课题,也是破产法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本文试从在企业破产程序(无论是破产清算还是破产重整)中农民工劳动权保护的意义、农民工劳动债权审查与认定、经济补偿金与社会保险费债权保障以及农民工工资债权的优先权等方面探讨农民工劳动权保护问题。
一、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强调对农民工劳动权的保护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强调对农民工的劳动权保护,是我国改革开放40多年成果的充分体现。
改革开放40年多来,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现代化进程举世瞩目,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这些成就的取得均离不开我国农村对城市的支持,离不开农民工对国家现代化的贡献。“农民工”是与“城市工”相对而言的,是指户籍在农村但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1]。农民工作为一个社会主体进入人们的视野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民工潮[2]。20世纪90年代初,“农民工”一词被正式列入国家法律,用于区别在城市的国有或集体企业中拥有城市户籍的工人[3]。据统计,农民工群体总量达2.7亿多人,已是城市社会群体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4]。农民工通过摆脱土地的束缚,从农村走向城市,不仅改变了自身命运,同时也推动了我国城镇化的发展与变革[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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