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强迫得利
2021-11-29黄赤橙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4期
黄 赤 橙
(清华大学 法学院, 北京 100084)
一、 问题的提出
“得利”属于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之一,指不当得利过程中所取得的具体的、个别的利益[1]。接下来一个重要问题是,该利益是否对特定的受领人构成得利?有时候乍看上去的一项利益可能违反受领人意思,不合其计划,此即强迫得利[2]255。强迫得利往往容易导致强买强卖,使受领人被迫接受一项利益。在矫正欠缺法律根据的财货移转的同时,基于对受领人选择自由的尊重,需要对强迫得利的情形进行合理处理。下面借由“洗车案”来提出有关问题。
例1 甲开车去某酒店用餐,将车停在酒店门口,乙与丙口头达成洗车合同,结果乙看见甲的车很脏,误将甲的车当成丙的车清洗。甲用餐完毕准备开车离开,发现车已经被乙清洗干净,乙向甲要洗车费,甲拒绝。乙以甲不当得利诉至法院,请求返还洗车费。在诉讼中,甲答辩称自己从未请求乙洗车,自己系被强迫得利,因而不负有不当得利返还义务。
例2 甲在丁汽车保养店办理了一张年卡,享受一年内不限次数免费洗车服务,且甲自办理年卡后,一直都是在丁汽车保养店洗车。相较于例1,其他案情不变,请问乙清洗甲的汽车是否构成强迫得利?
例3 甲用餐完毕正好看见乙刚开始给他洗车,甲没有出声,看着乙把车洗完。乙找甲要洗车费,甲称以为乙是免费给自己洗车,收费洗车对自己构成强迫得利。请问该主张是否成立?
以上三个例子案情大体类似,只是在细节上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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