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物特征识别系统个人信息采集处理授权同意机制
2021-11-29华国庆
江西社会科学 2021年5期
■华国庆 陶 园
当前生物特征识别技术面临个人信息被盗窃、泄露、滥用及系统被侵入两大安全风险。为此,我国《民法典》确立了个人信息采集处理授权同意机制,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生物特征安全。但由于生物特征识别系统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不同系统的安全性能和个人信息保护性能差异较大;同时,普通的被识别人对识别系统的安全风险难以鉴别,导致以同意机制为基础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框架显得十分无力。因此,我国应从技术和法律上对系统的安全性能和个人信息保护性能进行分级规制,并制定包括生物识别信息在内的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法律规范,以便进一步完善授权同意机制。
生物特征主要包括行为特征和生理特征。[1](P13)生物特征识别技术利用人体所固有的这些特征进行身份识别或鉴别,具有较高的识别准确性和应用便携性,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身份识别或者鉴别的重要工具。生物特征属于个体独有的隐私特征,相对于传统的识别方式具有较高的安全性。但是,在实际应用中当前的生物特征识别系统主要存在以下两类风险:(1)个人信息泄露导致的生物原始特征曝光;恶意算法窃取生物特征数据,并还原原始生物特征。(2)欺骗攻击技术模拟生物特征,攻克识别系统。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生物特征识别技术的安全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建立了个人信息采集处理授权同意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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