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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生物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
——以人脸识别为例

2021-11-29■张勇

江西社会科学 2021年5期
关键词:人脸识别规范生物

■张 勇

随着人脸识别等生物识别技术的广泛应用,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作为一种特殊的个人敏感信息,所蕴含的个人信息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在此基础上,应当确立风险预防及利益平衡原则以保障个人生物信息安全。在生物信息安全法律领域,我国现有的私法和公法保护模式都难以实现体系化保护。我国应以网络安全法、生物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综合性立法为契机,通过相关行政法与刑法的衔接协调,构建个人生物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即自然人可识别的生理或行为特征,从中提取可识别、可重复的生物特征样本、模板、模型等识别数据或数据的聚合。随着生物、医学与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个人的面部、指纹、视虹膜、基因(DNA)等生物信息识别技术被广泛应用到治安防控、政府治理、医疗卫生、轨道交通等社会生活领域。生物识别技术发展所带来的身份验证、人体试验、器官移植、辅助生殖技术、基因编辑及重组等问题,都可能会侵犯个人信息数据权利,危及生物信息安全甚至国家安全。如何防范生物识别技术应用的安全风险,构建个人生物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成为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共同关注的问题。

除了国家立法机关已颁布实施的《网络安全法》《民法典》《生物安全法》之外,《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数据安全法(草案)》已经向社会征求意见。这些重要立法都与个人生物信息安全保护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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