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定量证明方法研究
2021-11-29易志鑫
长沙大学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方法
王 彪,易志鑫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 401120)
网络犯罪各个方面都与传统犯罪有着显著差异,突出表现为犯罪待证事实要素过多,犯罪对象、行为手段、后果等呈现一种海量化特征。这使得侦查机关难以事无巨细地全盘取证,事实认定也无法一一核实有关待证事实要素,刑事追诉面临着证明不能的难题。因此,网络犯罪普遍存在着“定性易、定量难”的处理困境,甚至出现了“重罪轻判、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对此,转变证明方法成为实践中减轻证明负担的一种基本途径。综合认定、抽样取证、底线证明等方法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网络犯罪的定量证明难度,但因对各种方法的核心内容、适用风险以及限制性规则等缺乏认识,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乱象。为此,有必要对相应数额认定方法展开研究,探索针对网络犯罪新情景下的刑事证明模式。
一 精确司法导向与海量事实要素之矛盾
为了保障事实认定的准确性,我国一向存在着一种精确司法的理念,尤其是犯罪的定量方面。在实体法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大量条文以“数额较大”作为入罪的限制性条件,其他的“情节严重”“情节恶劣”“重大损失”等也多以数额作为直接或间接体现。一般还会通过规范性文件对定量标准进行体系化的设置,如最近20年内便有约300个罪名通过7个相应的文件系统化地确定了刑事追诉标准①这7个文件为1999年《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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