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宅基地确权问题研究的综述
2021-11-29周薪薪田东林
云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21年1期
周薪薪,田东林
(1.云南农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 云南 昆明 650201;2.云南农业大学 外语学院 云南 昆明 650201)
新中国成立以来,土地一直是农民生活的基本保障,其中宅基地的历史变迁经历了从私有到公有的转变。宅基地作为私有财产的相关法律最早可以追溯到土地改革时期。1954 年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指出“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等的所有权”。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尽管土地属性发生变化,归属公有,但是对于宅基地还保存着私有财产属性,直到人民公社时期,宅基地的财产属性才完全由私有变为公有。1963 年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各地对社员宅基地问题做一些补充规定的通知》明确指出:社员宅基地归生产队集体所有,不得出租、出售。改革开放后,宅基地相关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完善。2004 年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明确指出:要继续坚持“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当地省(区、市)标准。农民不得在租赁、交易、捐赠宅基地后再申请宅基地。同年,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 [2004]234 号),其中明确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纳入年度计划中。2010 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2013 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全国农村土地确权要在5 年内完成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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