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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几个会计问题的探讨

2021-11-28陈丰功

商讯·公司金融 2021年19期
关键词:金融资产特征

陈丰功

作者简介:陈丰(1971-),男,汉族,山东潍坊人。主要研究方向:财务管理。

摘要:我国于2017年修订并发布新会计准则,而新的会计准则那个企业规定了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与金融资产分类依据,其中是否合乎合同现金流量条件需要经过多方面的条件判断。合同现金流量是分类金融资产的主要条件一致,其中尤为重要的会计信息是本金金融以及本金,根据合同规定的内容以及能够准确反映出金融资产对应的特征。一般情况下,合同现金流量主要测试金融资产,区分金融资产的种类。本文以合同金融资产特征为例,基于会计视角,分别测试与非“保本保收益”型的理财产品、LPR、结构性存款等三个方面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以供广大会计从业人员参考。

关键词: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1. LPR下的理论重设对合同现金流量测试影响

我国于一九年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改革完善贷款市场的报价利率公告,即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该公告的出台LPR方面形成了相对完善的机制,令市场利率的传导机制得到了完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令货币政策工具调控信贷利率的能力得以有效增长,有效缩减了融资成本[1-2]。LPR其实就是一种定价参考利率,所有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时,必须要参考央行发布的基准利率,在此基础上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加点形成,这样一来,完全形成了由央行控制的贷款利率在我国全面实施。原本以一年期为单个期限的LPR被扩充至一年期及五年期两类期限,且每月均通过报价行公布新利率,其中有18大家银行进行公开报价,银行多以LPR作为定价标准,同时在贷款合同中要明确详细说明LPR的定价基础并作为浮动利率,存量贷款利率保持不变,这些都是央行明文规定的内容,任何银行都不得随意变动,更不能以任何方式随意变更贷款利率的定价。

针对LPR的实施,央行明确规定新发放的商业性利率通过近一月的LPR为定价基准加点促成,其中加点的数值需切实符合我国及本地的政策规定,既需要体现出贷款的实际风险状况,有需要在合同所界定的期限内保持稳定。除此之外,贷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可以跟银行协定好的利率对周期进行重定价,而定价的标准应以近一月市场报价利率为依据等[3]。如果要调整利率定价或者周期,这些内容都必须要在贷款合同中明确规定,并详细说明。

在LPR全面实施初期,新发放的贷款都必须要以最新的公告内容和要求为基础,包括基准利率定价,全部按照LPR定价实施。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货币时间价值要素不会流失,也不会贬值,但是如果流失過大,则会出现合同现金流量风险,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必须要满足本金加利息的条件。在以前贷款发放中,都是由各个地区人民银行定价,加上每个地区的经济差异较大,无法使用相同的基准利率,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现金流量测试必须要到考虑到LPR定价模式。

LPR的改革直接关乎着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定价模式,是以也会在后续对商业银行浮动利率贷款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测试构成直接影响。就目前而言,商业银行所推出的LPR仅有一年与五年两类期限品种,且在该两类期限品种退出后缺乏充足的历史数据,是以利率重设频率及针对利率期限不匹配对货币时间价值评估进行修正正是所有商业银行目前普遍面临的问题。举例而言,当商业银行发放了一笔为期一年的贷款后,必须在每个月的月初对利率进行重设,即以最新的一年期LPR利率为基准对利率实施重设,但由于在当今的市场中仍然不存在为期一月的LPR报价,是以修正的货币时间价值也无法得到有效评估。再举例而言,当商业银行发放了一笔为期二十年的分期贷款后,必须在每年的年初对利率实施重设,即以最新五年期的LPR利率为基准实施重设,但由于按揭的房贷时间往往较长,是以常常会出现理论重设频率与期限不匹配的状况,导致存续期的未折现合同现金流量与基准现金流量之间出现较大差异,在这种情况下,修正的货币时间价值也难以得到有效评估,这都是如今商业银行需要解决的问题[4]。

是以其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中国贷款向来是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之一,从目前的发放贷款业务模式来看,商业银行在对贷款实施定价时往往会以“收利息”为主要目标或以“获取除利息外的其余利益”为主要目标。第二,中国LPR的市场发展仍较为薄弱,处于初期阶段,与之相关的金融工具还比较少,而相应地,期限品种自然也相对较少。第三,中国利率重定价机制具有自身独特的特点,但有关贷款利率的制定及与之匹配的重定价机制仍然未一般借贷的安排对价,其可以说是其优势之一。第四,由于我国刚刚经历了LPR改革宏观背景,是以在一般状态下改革后LPR所提供的对家与时间的变化大致趋同且并未导致与基本借贷安排不相吻合的合同流量风险性敞口,是以与利息本金相加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相符。由此可见,由中国商业银行所发放的贷款是否满足现金流量测试条件应当以贷款合同实质为根本参考依据,而不应似以往一般由中国人民银行所发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定价改为LPR定价而产生变化。

2. 非保本保收益理财产品及相似产品合同现金流量测试

我国于一八年颁布了新的“资管新规”,而其核心多在于打破以往理财产品所使用的刚性兑付,目的是为了全面落实净值化管理的最终目的,换句话说,也就是对当今时期下的理财产品实施了“净值管理”,根据最新规定和要求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市面上的理财产品基本上都是非保本保收益型的,理财产品的发行方一般不再发售“保本保利益”类型的理财产品,不对投资人的收益做出绝对保证,由投资人在获取收益的同时承担一定的风险[5]。是以如今的理财产品合同内容一般如下:一,通过理财产品的说明书对其基础资产范围做出界定,这里的资产范围一般相对广泛,多包括但并不仅仅限于权益类与债权类的投资,发行方可以以实际状况为依据对投资人的投资组合进行合理变更[6]。二,基础资产期限类型更为广泛,其中基础资产的期限可以为短期或长期的固定期限,也可以为不固定户未到期的期限,也就是说基础资产的期限可以与理财产品的期限有所差异。三,理财产品发行方多会为投资方规定并说明预期收益率,但是也仅限于“预期”,发行方不会对收益做出绝对承诺,每隔一段时间后,发行方皆可与实际状况为依据对预期收益率做出合理调整。四,替代或滚动,该方式主要是通过发行最新的理财产品,目的是为即将到期的理财产品进行转换方式延续。目前我国企业理财产品方主要为银行发行的各类理财产品与某些以资产作为基础发行产品,如资产支撑证券等,在发放的过程中,基本上都是通过调整的方式,这样一来,理财产品和基础资产不能按照相同的期限进行处理[7]。

非保本保收益型理财产品的判定标准的条件是:未偿付本金、仅对本金为基础的利息支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虽然部分理财产品合同条款中没有进行明确的承诺,但是仍需要向顾客支付相应的利息,只有这样才能满足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在最新相关文件中,针对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有着明确的规定,重点分析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一般情况下,合同规定的内容就意味着必须要履行相应的义务。比如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理财产品,但是其他条款的存在,会导致整个合同不满足对应的流量特征,所以,个人认为针对理财产品的规定条件,必须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直接搬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市面上的非保本保收益型理财产品一般情况下都是不能满足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限定条件。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按照公允价值或者摊余成本量的相关方式计入对应的金融资产,只能按照损益的方式计入当期即可[8]。

理财产品不仅只有银行可以发行,部分企业同样也可以发行,而这些理财产品一般都具有利率、票面价值等债券性质特征,但是企业的索赔要求多半会限于特定资产或由其而产生的现金流量,如此一来在对其合同现金流量特征进行评估时除了理财产品本身的现金流量特征需要满足以本金为基础的利息支付外,还需要透过表象去参透证券化资产的性质,并对合同条款是否催生了其余现金流量作为判断依据[9]。当基础现金资产的现金流量无法支付持有人本金与利息时,也就意味着经营风险的产生,那么对投资本身的现金流量特征评估便可能会因此而受到影响。举例而言,发行方将高速公路收费权作为基础资产来发行为期三年的证券,此证券同样具有本金、期限等与债券高度相似的合同条款,但是该证券的现金流量主要来源于高速公路收费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其流量与每辆车通过所交付的款项有关,是以该现金流量并不固定,不确定性也相对较高,获得的现金流量本身并非为本金利息,因此除了货币时间价值外仍然具有其余经营风险,因此只能将其分类为一公允价值计量而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性资产等[10]。

3. 结构性存款相关的合同现金流量测试

结构性存款是在普通存款的基础上通过金融衍生工具将投资与汇率、利率、股票价格、商品价格等金融或非金融指标进行关联的金融产品。在实务中处于投资或流动资金管理目的,目前我国企业多倾向于选择限制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或流动性好的结构性存款[11]。但是,当该类结构性存款中的关联条款发生几率较低时,是否满足现金流量测试条件便成为了重要的问题之一[12]。在这一领域,目前有专家与学者认为“结构性存款无法通过现金流量测试条件”,也有部分专家与学者认为“若关联条款发生几率无限接近于0,那么合同条款便是人们常常提到的‘假衍生,因此能够满足合同现金流量的测试条件”。而新会计准则明确指出,“若合同现金流量特征进对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构成微小影响,那么将不会影响到金融资产的分类,而一旦合同现金流量特征超越了‘极其微小的程度,那么企业应进一步对现金流量特征现实与否进行合理判断,若现金流量特征不现实,那么金融资产的分类便不会因此受到影响。”由此可见,以结构性存款的合同条款为依据,虽然其本质上从法律形式上来说是银行存款,但是从实际会计角度进行分析,结构性存款合同的关联条款却融入了部分衍生条款,一般来说由于无法满足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企业本身所持有的结构性存款只能分类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除非衍生条款发生的概率极其微小甚至无限接近于0。可是,通畅结构性存款的合同条款都具有发生的可能性,即便其发生概率较小,但也很难契合几乎不可能发生、发生概率无限接近于0的条件。举例而言,结构性存款合同约定“美元兑港币的汇率和浮动收益挂钩,若到期观察日汇率位于区间7-9间,到期年化收益率大约为4.15%,若到期观察日汇率处于区间7-9内,到期年化收益率为2.6%,若美元兑港币的7.8上下,突破区间7-9间也存在一定的可能性。由此可见,该类结构性存款无法满足合同现金流量的测试条件,仅能够分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13]。

结语

总之,在金融工具合同中,合同現金流量特征尤为重要,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必须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本文分别从非“保本保收益”型的理财产品、LPR、结构性存款等三个方面详细、全面测试了其中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同时也进一步确保了合同现金流量特征运用的作用与价值,能够有效规避相关的会计问题,为新会计准则的实施提供了一定的理论参考,对后续的研究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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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梁莱歆,杨智. 高科技上市公司现金流量行业特征研究——基于Panel Data模型的分析[J]. 财经研究,2006,32(8):94-101.

[3]朱卫东[1],李朝阳[2],吴勇[2]. ST公司现金流量特征分析——基于2003—2010年首次ST公司[J]. 会计之友,2011(26).

[4]谢德仁,刘劲松,廖珂. A股公司资本回报支付能力总体分析(1998-2018) ——基于自由现金流量创造力视角[J]. 财会月刊,2020(19):9-31.

[5]自由现金流量折现模型在企业价值估值中的应用-以三一重工为例[J]. 财会通讯,2014(11):40-41.

[6]宋宗磊. 现金流组合特征在投资分析中的应用 ——基于上市公司的案例分析[J]. 商场现代化,2019(9):142-144.

[7]戴昊霖. O2O电商模式下新零售企业现金流量管理研究[J]. 物流工程与管理,2020,42(7):137-139.

[8]武晓玲,乔楠楠. 企业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与财务危机的关系研究——基于我国制造业上市公司的经验数据[J]. 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3(12):113-124.

[9]丁静. 浅析新金融工具准则下的金融资产分类示例与列报基本模型[J]. 中国注册会计师,2020(10):85-89.

[10]韩珏. 浅谈新金融工具准则下金融资产分类的变化对公司的影响[J]. 经贸实践,2019(20):182-183.

[11]谢德仁,刘劲松,廖珂. A股公司资本回报支付能力总体分析(1998-2018) ——基于自由现金流量创造力视角[J]. 财会月刊,2020(19):9-31.

[12]朱卫东,李朝阳,吴勇. ST公司现金流量特征分析——基于2003—2010年首次ST公司[J]. 会计之友,2011(26):81-84.

[13]宋宗磊. 现金流组合特征在投资分析中的应用 ——基于上市公司的案例分析[J]. 商场现代化,2019(9):14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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